本报记者 桂小笋
11月8日晚间,庞大集团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交易所关于三季报的问询函,就公司的经营状况、业绩承诺等事项,交易所在问询函中追问了公司多项财务细节问题。
综合来看,此次交易所关注到庞大集团三季报财务事项,主要集中在三个大的方面,包括公司货币资金及偿债风险、出售经营资产与扣非净利润下滑的风险、重整业绩承诺无法完成的风险。
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行业人士表示,如果公司重整业绩承诺无法完成,能否合理解释并补偿损失就非常关键。
持续经营能力被追问
从问询函提及的事项来看,被关注的财务细节问题背后,指向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定期报告显示,近三年来公司短期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融资规模逐年增加,因此,交易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存量短期贷款、长期借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来源、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具体用途等事项。
此外,庞大集团重整以来,2020年、2021年、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通过出售经营资产实现利润分别为3.62亿元、14.41亿元、2.60亿元;同时,公司实现扣非净利润分别为1.87亿元、-3.89亿元、-4.09亿元。其中,2021年12月公司公告转让北京庞大巴博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北京巴博斯)、保定冀东兴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保定冀东兴)100%的股权时,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尚欠庞大集团往来款合计13.20亿元,协议约定5年内(2022年-2026年)清偿完毕,每年清偿比例不低于欠款金额的20%。
有鉴于此,交易所要求公司分析近三年来扣非净利润逐年下滑的原因,并说明上述出售经营资产实现利润的方式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等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重整计划,深商集团、国民运力及元维资产联合作为重整投资人承诺,庞大集团2020年、2021年、2022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亿元、11亿元、17亿元,或三年合计达到35亿元。然而,2020年、2021年、2022年前三季度庞大集团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80亿元、8.98亿元、-1.56亿元。这使得投资者担忧,承诺方能否完成上述承诺,在此次问询函中,交易所也要求公司说明重整投资人后续履行业绩承诺的偿付安排、实施方式和资金来源,是否存在按期无法兑付业绩承诺款项的情形。
业绩补偿被关注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通常上市公司在签订方案时,会设定相关条款,如果承诺方没有完成业绩承诺,应该会有对应的补偿措施,“庞大集团重整投资人承诺业绩与公司的实际业绩相差很大,但如果最终对方能够按约定补偿公司,则中小投资者和公司的权益也可以得到保障。”
透镜公司创始人况玉清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最近3年以来,疫情影响使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更加复杂,重整业绩承诺的兑现不确定性增加。由于公司连续2年未兑现业绩,且今年前三季度的经营数据显示,今年兑现业绩的可能性也偏低,未来如何解决好善后事宜、合理补偿投资者很关键。
此外,王智斌介绍,据《证券法》第84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对于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进行了不完全列举,如果重整投资人无法兑付业绩承诺款项的,亦应适用该条款。此时,受损投资者亦有权直接要求重整投资人向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庞大集团的重整投资人最终未完成承诺,也未有相关补偿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据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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