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法院提供的这则“一案一评”为我们“涨知识”了:用虚拟货币支付合同欠款竟然成了企业之间的“实操”?此案是因为收款方在已经兑收了部分虚拟货币后又不认可这种支付方式而打官司。尽管法院判定虚拟货币支付“无效”,但这件事似乎没完没了。
通讯员 狄丽娜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7月19日,海纳中心为快捷通公司定作宣传片,收到快捷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折合人民币2.5万元的π币。上述π币,由包某当即提取变现了1.75万元人民币,其余需待分期返还。后因π币兑换出现大幅贬值,海纳中心向法院起诉要求快捷通公司再支付2.5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π币兑换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系海纳中心选择该种支付方式时即应预见,故其诉请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其诉请。海纳中心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审理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就“以π币作为支付方式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咨询,回复称“我国法定货币只有人民币,其他任何变种的‘币’都是非法的”,因此认定双方关于支付方式的约定无效,因海纳中心自认已变现1.75万元人民币,故快捷通公司尚应支付7500元人民币。遂二审改判快捷通公司支付海纳中心7500元人民币。
法官点评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关于“代币”支付方式的约定应为无效约定,相关义务人应承担支付相应人民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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