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案号:(2019)皖0111执345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费凌龙
性别:男
年龄:25
住址:淮北市相山区孟西路35号2栋2单元0303室
身份证号:340603********0418
立案时间:2019-06-03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费凌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合计1757.36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7日,之后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为7.395%并加收50%罚息计算);二、被告费凌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94元,由被告费凌龙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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