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地、得”的使用
的——定语的标记,一般用在主语和宾语的前面;“的”前面的词语一般用来修饰、限制“的”后面的事物,说明“的”后面的事物怎么样。例如:颐和园的湖光山色美不胜收。
地——状语的标记,一般用在谓语前面;“地”前面的词语一般用来形容“地”后面的动作,说明“地”后面的动作怎么样。例如:她愉快地接受了这件礼物。
得——补语的标记,一般用在谓语后面;“得”后面的词语一般用来补充说明“得”前面的动作怎么样。例如:他们玩得真痛快。
2“入驻、入住”的使用
“住”与“驻”都有停留的意思;但是“住”泛指通常意义的居住。
“驻”则特指为军事目的或执行公务而驻扎、留驻。
3“捡、拣”的使用
“捡”表示拾取的意思,如捡东西、捡破烂、把地上的垃圾捡起来等。
“拣”表示挑选、选择的意思,如拣选、拣择、挑肥拣瘦、挑三拣四等。
4“候、侯”的使用
“侯”字只有两个含义:姓或古代贵族的一种爵位,如“诸侯”“封侯”。除此之外一般都用“候”。
5“国是、国事”的使用
“国是”指国家大计,使用范围比较窄,如“共商国是”。
“国事”指国家的大事、政事,在句子中可用作定语,如“国事访问”;也可作宾语,如“关心国事”。
6“委屈、委曲”的使用
委屈:作为形容词,表示受到不应该有的指责或待遇,心里难过。
委曲:作为形容词,表示(曲调、道路、河流等)弯弯曲曲的;作为动词,表示勉强服从,如委曲求全。
7“推脱、推托”的使用
“推脱”是推卸、开脱责任。例如:这个责任他是无法推脱的。
“推托”是借故拒绝或推辞。例如:他推托有事,不来了。
区别在于:“推托”的对象是别人请求的事;“推脱”的对象是与己有关的事,多为责任、错误等。
8“以至、以致”的使用
以至:①直到。表示在时间、数量、程度、范围上的延伸。②用在下半句话的开头,表示由于上文所说的动作、情况的程度很深而形成的结果。
以致:用在下半句话的开头,表示下文是上述原因所形成的结果(多指不好的结果)。
主要区别在于,“以至”用于事物程度的升级,而“以致”用于原因导致的后果。
9“原形、原型”的使用
“原形”指原来的形状,本来的面目,贬义,例如:政务一公开,这伙人原形毕露了。
“原型”指原来的类型或模型,特指叙事性文学作品塑造人物形象所依据的现实生活中的人,例如:这可能就是作者的创作原型。
10“处治、处置”的使用
“处治”指处分、惩治,如:严加处治。
“处置”:①表示处理,如:处置得宜;②指发落、惩治,如:依法处置。
11“倍受、备受”的使用
两者有时可以通用,“备”在“备受”中作副词,词义是完全、都,可以理解为普遍。例如:“备受欢迎”就是普遍受到欢迎的意思。
“倍受”中的“倍”也是副词,词义是更加、格外、特别。例如:“每逢佳节倍思亲”中的“倍”就是这个意思。
12“功夫、工夫”的使用
表示占用的时间或空闲时,习惯用“工夫”。
表示做事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表示本领和造诣等义项时,习惯用“功夫”。
13“宏大、洪大”的使用
“宏大”指规模、场面大,例如:宏大的建筑群 ;指人的某些主观表现或主观产物非同凡响、令人震撼,例如:宏大的气魄。
“洪大”一般指声音和具体的情状,如“钟声洪大”“水势洪大”。
14“会合、汇合”的使用
两者都表示聚集,但“会合”含有一些相会、见面的意思,如“两军会合”。“汇合”没有相会、见面的意思,而且多用于水流聚集或类似的喻义。
15“侦察、侦查”的使用
“侦察”常用于军事、作战等方面,“侦查”常用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以及与破案有关的方面。
“侦察”着重于察看,从观察中来了解情况;“侦查”着重于调查,从检查中来了解情况。
16“权力、权利”的使用
“权力”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
“权利”跟“义务”相对,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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