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实际借到9000元,借条却写10000元,且每月竟要还利息500元,这借贷如此高的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显然不能,这不,广东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扣除相关合法利息后将剩余“利息”抵扣本金,最终判决偿还本金3787.8元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
魏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2020年1月21日,魏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借钱,而李某便通过转账的方式借给魏某9000元,借款后双方签订有借条并约定利息一角钱,6个月还清本息,到期后魏某未偿还本金,后经双方协商,魏某于2020年7月21日重新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给李某收执,此借条本金是从2020年1月21日借款时延续下来的,后魏某从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每月支付500元利息给李某,此后便未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2021年12月,李某持《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魏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的利息共2000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借款时李某已扣除利息1000元,实际支付9000元给魏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根据魏某亲笔签名的借条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实魏某向李某借款的真实性。但对于借款本金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借出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该借款本金应为9000元。对已支付的利息,魏某主张超过法定利率的应当在本金中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经核算,法院最终判决魏某偿还借款本金3787.8元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给李某。
法官提醒:约定高利息不可取
法律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合同虽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但平等自愿的前提应当是合法,此处的合法是指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约定高利息不可取,即使给付了利息,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对超过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经债务人主张可以抵对本金。
法律知多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借出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已支付利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张碧霞、徐冰琪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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