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激战”正酣,播报的数据显示了这次战场是多么的‘惨烈’,几大平台战场波及亿万人口。就连战场边缘的小编现在已经只能单手吃土了,更别说战场中央那些“勇士”,可能吃土都要成为奢求了。
本想拖此“残躯”过完19年,奈何却听到财务姐姐们在讨论“13”薪要怎么发时,瞬间感觉这土有那么一丝丝甜了。
第13月工资是这么来的~
13薪其实是跟国际化接轨的一种方式。国外,因为有圣诞节,国外企业会在年底给员工多发一个月工资,这就是“第13个月工资”的由来。
在我国,“13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底双薪”。实行“13薪”在我国很多效益好的企业中其实是普遍存在的。
和国外不同的是,企业会在签订用人合同时跟职工约定,如果员工干满12个月,或者到年底时,员工才可以享受“13薪”;而有的企业则是在效益好的时候才给员工发放“13薪”。
因为没有“13薪”发放的相关规定,所以其给付的额度,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或者还是奖金,完全要根据企业和员工的约定,或者是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第13月工资要如何缴税~
1、如果企业在年底只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应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将“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企业在年底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同时结合第五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由于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关系,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定义,企业可以在“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中任选一个,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能选择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都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来计算。
如果选择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第13个月工资”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将“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则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说,13薪的缴税方式可以有二种选择方式:
方式一: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无论当月工资是多少,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得到商数,用这个商数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先在税率表中找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
假设,将“13薪”以年终奖发放,2019年的“13薪”为24000元。以年终奖来算:
24000÷12=2000,对应税率表的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是0。
24000*3%-0=720元。
其“13薪”缴税为720元。
方式二:并入综合所得:
假设1月发放年终奖,年终奖+1月工资作为1月工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1月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1月应发工资-1月免税收入-(起征点)5000*1-1月个人负担三险一金-1月专项附加扣除-1月其他扣除,最后按累计预扣预缴算法计算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
2019年13薪为24000元,1月工资3000元。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5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
由计算可得,应纳税所得额=24000+3000-5000*1-500-2000=19500元,对应税率表的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是0。
则13薪缴税为19500*3%-0=585元。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
如此看来,我要找财务姐姐聊一下了,税是要交的,能少些~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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