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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同之处
(一) 处分的实体依据相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 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 给予政务处分。”如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务处分依据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等单位公务员, 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分),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依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对检察官的政务处分依据为《检察官法》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对法官的政务处分依据为《法官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政务处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
(二) 处分运用规则。从重、从轻、减轻处分, 合并处理、限制加重处分、共同违纪等处理规则相同; 对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政纪处分的已退休公职人员的处理。处分宣布与执行、涉案款物的处理也都相同。
(三) 处分具体种类大体相同。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处分种类均是: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降级; (5) 撤职; (6) 开除;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种类均是: (1) 警告; (2) 记过; (3)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 4) 开除。需要注意的是, 无论是政务处分, 还是政纪处分, 公务员有记大过和降级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记大过处分。
(四) 处分实施后果相同, 影响期相同。例如, 警告, 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撤职, 二十四个月。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 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 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解除处分后, 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 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二、不同之处
处分决定单位不同。政务处分的决定单位是监察机关; 政纪处分则是监察机关之外的任免机关或单位。
处分针对对象不同。政务处分对象是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监察对象。政纪处分对象则是任免机关依据主体责任确定管辖的人员。
处分实施程序、依据不同。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程序是《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未来会出台《政务处分法》) 等规定的程序;任免机关实施政纪处分的程序是《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
处分救济途径不同。政务处分救济途径是《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 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 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 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政纪处分救济途径是《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处分不服的, 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也可以不经复核, 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 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总之一句话,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 应按照《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而不能按照《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核。公务员如果受到所在单位给予的政纪处分, 不能依照《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监察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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