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手中的银行卡首次被盗刷800余元,却没有挂失,三天后,竟又被连续七次在多家商铺盗刷共消费5000多元!
小陈如何证明卡为盗刷?能否向银行追讨损失?广州荔湾法院今日公布了这则银行卡被盗刷案例。
案情回顾: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多日后才报警
小陈有一张银行借记卡,平时作为工资卡使用。2018年12月25日,小陈收到手机短信通知,称其借记卡刚消费了850余元。感到诧异的小陈当即打电话给银行客服了解情况。银行客服建议小陈挂失并尽快报警。
小陈琢磨着,工资卡挂失麻烦,卡内余额不多,且所失金额较小,怕公安机关不受理,因此没有采纳客服的建议。
之后,小陈还通过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使用该银行卡进行线上交易,并通过该银行卡收取工资。然而就在三天后,小陈再次收到消费通知短信,显示该卡一连在多家店铺进行七次消费,共计5700余元。
这下小陈心里可炸开了锅,他当即向银行客服申请办理了银行卡永久挂失,其后向派出所报警。因与银行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小陈向荔湾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卡银赔偿损失6500余元及交通费。
卡主怀疑银行泄露卡片信息和密码
小陈认为,该银行卡的密码除自己知道外,外人不可能知道,也不存在外泄,怀疑是其到银行打印流水时银行不小心泄露了卡的信息和密码。
面对小陈的说辞,银行方表示:小陈于12月25日第一次因卡无故消费致电客服时,客服已明确提醒他卡内资金存在风险,建议立即挂失账户,但小陈并未采纳建议,而是在案发十天后才报警。小陈在明知银行卡存在交易风险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且不能证明案发时持有银行卡,也不能证明存在多次盗刷交易即涉案多次交易是通过银行卡介质进行。此外,小陈曾多次通过电商平台或网络金融平台操作网络贷款业务和分期业务,日常账户交易习惯一定程度增加了自身资金安全风险,而且还绑定了多个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这些交易渠道并非银行提供,存在交易安全隐患。
法院判决:银行对首笔被盗刷金额担责8成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涉案交易是否为盗刷交易?
12月25日第一笔交易发生后,小陈即致电银行客服电话反映情况,12月28日七笔交易发生后,致电银行客服办理挂失并其后报警,可以推定涉案交易并非小陈或小陈授权发生的正常交易,即涉案交易应为盗刷。至于交易是否需要银行卡介质抑或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线上交易,小陈作为持卡人所能尽到的举证责任是提供相关交易的银行流水,余下举证责任应由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承担。现银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交易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线上交易,故采信小陈关于涉案交易是由他人持与小陈借记卡相同卡号的伪卡进行的主张。
争议焦点之二:银行是否应对小陈被盗取的款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12月25日发生的交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小陈的行为造成借记卡密码泄露或被窃取,而银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银行卡介质,导致银行卡遭克隆、伪卡交易支付成功,银行应对小陈的损失承担80%的主要责任,小陈承担损失的20%即170元。对于12月28日发生的交易。因12月25日交易发生后,银行已向小陈发送短信,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建议小陈办理挂失,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若小陈及时办理挂失止付,又或在明知账户存在资金风险的情况下不再增加账户内的资金,该银行卡便无法在12月28日被成功盗刷,故小陈应对当日发生的7笔交易所产生的损失5700余元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为此,荔湾法院遂判决银行向小陈支付680余元,驳回小陈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均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事审判二庭法官 邓咏诗指出,本案是借记卡纠纷,即商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特约商户、实际取款人或刷卡人在借记卡的发行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银行负有按照持卡人指示,将存款账户内的存款本息支付给持卡人或者持卡人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证持卡人存款账户(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持卡人则负有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的义务。
一、关于伪卡交易的认定
伪卡交易即盗刷,是指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消费或取现。是否存在伪卡交易,是本案中认定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小陈在银行卡第一次交易发生后即致电银行客服电话反映情况,在后续七笔交易发生后,致电银行客服办理挂失并其后报警,可以推定涉案交易并非小陈或小陈授权发生的正常交易。至于涉案交易是持伪卡交易还是不需卡线上交易,在小陈提供相关交易的银行流水后,应由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承担举证责任。现银行没有举证证明涉案交易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线上交易,故采信小陈关于涉案交易是由他人持伪卡进行的主张。
银行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在互联网越发普及的时代背景下,银行卡用于线上交易不应成为银行免予承担持卡人账户损失的理由,相反,银行应提高银行卡的金融安全性,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因此,银行关于小陈频繁使用借记卡进行第三方支付交易增加了资金安全风险的主张不予采纳。
二、关于合同义务和责任承担
借记卡内信息正确和消费密码正确是涉案交易发生的两个必要条件。为保证卡内存款安全和交易安全,双方负有以下合同义务:
持卡人的义务:1.不得泄露密码。2.及时办理挂失止付
银行的义务: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借记卡内信息安全及提供能够识别借记卡是否为伪卡的终端消费、取款设备的义务,涵盖了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包括银行卡在内的各项软硬件设备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防范银行卡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漏洞。银行的设备不能准确识别伪卡,是导致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的主要原因,因此银行应对除持卡人所致扩大损失以外的损失部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建议
近年银行卡被盗刷事件频发,持卡人当如何防范,如何止损?
法官结合案例,给出以下建议:
1.开通余额变动短信等交易提醒业务,及时掌握银行卡内资金变动情况。
2.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严防密码泄露,输入密码时应注意遮挡。不在非正规的商铺刷卡,不随便代刷,银行卡在要视频范围内。谨慎保管或及时销毁刷卡凭证、签购单等。
3.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即办理挂失止付,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可以马上持银行卡到最近的ATM机做查询、存取等操作,可以固定电子证据证明银行卡和本人均在本地,不可能同一时间在异地刷卡消费。此时如果已办理挂失。此外,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好报警回执。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荔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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