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41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50:故意烧毁别人父母遗像,法院判赔精神损害金1500元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规则的规定。
对照一下原《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本条的立法是有修改变化的。
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有规则适用顺序的,先按照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损失难以确定的,再按照侵权人的获益确定赔偿。
而《民法典》本条显然删除了这两种赔偿规则之间的先后顺序,变成了并列关系。从诉讼的角度来看,被侵权人提出诉请时,就有了某种选择权。本条立法显然是借鉴了专利法的相关立法内容。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自然人人身权益的严重精神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第二款规定,吸收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订之前的老版本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首先应当具有人身意义。这些物应当与人格紧密相关,投射了当事人巨大的情感,有重要的纪念意义,具有附属在财产上的无形的精神利益。如父母的遗照、骨灰、冷冻胚胎、仅有一次的结婚录像、无法补办的毕业证书、饲养多年的宠物等等。其次还应当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实践中,衡量是否属于特定物以及不可替代,可以具体考察物的来源是否特殊、物的功能是不是主要作为追思的物质载体、物的留存时间以及权利人的珍惜程度等来综合考量,并非一切寄予权利人情感、意志的物品均符合救济的准入要求。
2021年,上海有一起烧毁他人父母和祖父母遗照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施某书面向钟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钟某经济损失2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钟某、施某于1985年4月16日登记结婚,1986年2月18日生育儿子。2015年4月16日,钟某、施某经法院判决离婚。2017年12月9日,儿子去世。
一审审理中,钟某为证明施某将钟某的照片烧毁,提供2018年4月16日施某发送的短信截图,内容为:“坤儿,又见到你的冤魂了,你的怨气还是那么深,我已经把它们祖孙三代的照片烧给你了,还有的照片给那个苗族法师了,他会施法折磨它们的,老太婆是在XX路XX弄XX号死的,你去那里找吧。至于XX,让她多活点日子吧,这样你才有机会折磨她,有句话说‘生不如死’,其余的不多说了。”钟某称,该号码曾是儿子的号码,儿子去世后,其将号码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施某称该信息是其发送给儿子的,其不知道号码已变更登记至钟某名下,且其烧毁的是儿子生前画的诅咒钟某一家的画,不是钟某一家的真实照片。
一审法院认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钟某以施某发送的信息中“我已经把它们祖孙三代的照片烧给你了”主张施某烧毁了钟某父母与祖父母的遗像照片,对此,施某称其烧毁的是儿子生前画的诅咒钟某一家的画。考虑到钟某、施某的关系,双方虽已离婚,但因儿子离世积累诸多负面情绪,钟某根据短信内容主张施某烧毁遗像照片具有高度盖然性。施某上述意见,难以采信。施某的行为给钟某在精神上带来一定的痛苦,现钟某据此要求施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施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支持1,500元。对钟某主张要求施某赔偿遗像照片的经济损失20万元,因遗像照片为祭奠性纪念物品,该物品的价值在于钟某对已故亲人的祭奠、哀思与怀念,不具有实际使用价值,钟某主张的赔偿金过高,酌情支持5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钟某不服,认为赔偿金额低,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原《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表述是“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民法典》本条内容中增加了“合理”二字。没有实质性的修改。
不同的物品,市场价格上升、下降、不变,都是有可能的。
市场价格确定的时间点,是“损失发生时”,不是侵权行为发生时、也不是诉讼开始时或者判决生效时。
“其他合理方式”,是在财产损失没有市场价格的前提下运用的。比如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失的确定问题上,立法和司法解释就基本上确定了三种合理的方式:一是根据权利人受到损失进行计算;二是根据侵权人的获益进行计算;三是参照使用许可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假如前三种方式都无法计算的,那么还有法院酌定的赔偿计算方式。
上海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涉及到新型数字货币USDT(泰达币)损失计算的案件,其中就遇到了没有市场价格的情况。二审判决中载明:“鉴于李某表示原物已无法返还且USDT(泰达币)并无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对USDT(泰达币)价值的意思表示及受损人损失发生时间,以双方2020年1月5日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确认的1USDT(泰达币)=6.9元人民币标准折价人民币返还,并未高于不当得利取得时的相应价值,故该折价标准并无不当。”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关于“故意”,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关于“情节严重”,该司法解释规定: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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