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8)皖0102执恢21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张红
性别:女
年龄:42
住址: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张公岭村七组
身份证号:340821********5666
立案时间:2018-09-07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汪北平偿还原告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二、被告汪北平支付原告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36万元;三、被告汪北平支付原告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上一、二、三项给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凌静、张红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被告汪北平的债务以其抵押的合肥经济开发区明珠创世纪花园3-3号、经济开发区明珠创世纪花园2号楼7号两套房产承担担保责任;五、被告陈彬、张红对被告汪北平在原告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第四项优先受偿后剩余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陈彬、张红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汪北平追偿;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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