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袭警案件的类型、特点、发生原因和防范对策——兼谈如何处理好警囚关系(三)
狱内袭警案件,是指监狱人民**受到服刑罪犯的突然袭击,造成人身伤亡和其他危害后果的案件。
一、 狱内袭警案件的危害
二、 狱内袭警案件的类型 点击查看:(一)
三、狱内袭警案件的特点 点击查看:(二)
四、狱内袭警案件发生的原因
狱内袭警案件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罪犯本性邪恶、凶狠残暴、劣根性深等自身因素,也有家庭等社会外部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但是,更直接、更主要的还是我们的监管改造工作存在隐患和漏洞,这是我们分析和研究的重点。
(一)预防狱内袭警案件没有摆到应有位置
对袭警案件的危害,广大民警应该是清楚的,谁也不愿意看到血案的发生,这一点不容置疑。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民警包括领导同志在思想认识和实际工作中并未将其摆到应有的位置予以重视。一方面,从客观上看,袭警案件发生的频率较低,有的监狱甚至从未发生过。因此,尽管我们常讲“狼来了”,但少数民警总认为“狼不会来”、“不会在自己的班上来”,狱内发生重特大案件特别是袭警案件离我们很远,更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狼吃不了我”。“久居深山不畏虎”。在相当一部分民警的潜意识里存在“碰上算倒霉”的麻痹、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三防”工作的重点没有随形势的变化而及时调整、转移。长期以来,“三防”工作尽管强调在一些警戒设施条件相对较好的长刑犯监狱要突出抓好防重特大案件,但从总体上看是以防逃为重点的。1997年以前,由于大多数监所监管警戒设施简陋、落后,管理也没有现在严格,一些稍有“能量”的罪犯,一般都能成为“骨干”,有一个比较轻松的工种,“自由度”较大,“到了小单位,没有改造味,到了大伙房,等于上天堂”,有的罪犯有烟抽,有酒喝,有的甚至还能搞到女人,感到坐牢挺“自在”的。在这种情况下,罪犯与民警之间的对立情绪一般不很严重,如果感到实在难混,也不需要冒太大的风险就能“一走了之”。1998年以后,“三防”特别是防逃力度不断加大,屏障建设逐步到位,管理也越来越严,罪犯不如以前好混了,想“走”也不那么容易。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惩罚与反惩罚、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没有停止,罪犯狡猾、凶残的本性没有改变,他们时刻都在与民警进行较量。少数罪犯脱逃之心不死,“以求一逞”的预谋活动更狡猾、更隐蔽。为了实施脱逃,他们越来越将注意力集中到抢夺警服上,或采取劫持人质等暴力手段,民警便成为袭击目标。在这种形势下,狱内要么不出事,要出就是大案、要案。对此,绝大多数领导和民警头脑是清醒的,但是仍有少数同志思想认识没有调整过来,仍用老观念、老方法办事,“三防”工作的重点没有及时转移到防范狱内重特大案件特别是袭警案件上来。
(二)对预防狱内袭警案件的特殊性认识不够
预防狱内重特大案件特别是袭警案件这“一防”有自身的特殊性,与其他“两防”有不同的特点。在“三防”工作中,防止罪犯脱逃、自杀的手段较多,容易把握,见效也快。以J省为例,1998年以后通过加强屏障建设,推行民警直接管理,严格小岗监督、工间巡查点名等监管制度,将罪犯看牢盯死,防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1998年全省脱逃罪犯8名,比上年下降了62%,1999年仅脱逃罪犯1名,2000年实现了零指标。2006年以来,连续16年多没有发生一起脱逃。但预防袭警案要复杂得多。而这“一防”又如此重要,必须防患于未然,如果等到罪犯举起屠刀再来制止,那为时已晚。因此,只能通过化解矛盾,破获预谋案件来实现,这相对于防逃的手段、措施来讲要“软得多”,难以把握,也很难看出效果。由于罪犯的思想不断发展变化,随时都有可能产生矛盾,发生不测。有的罪犯往往会因一些具体的小事、琐事一时想不通,“钻牛角尖”,而迁怒于某一个民警,即暗藏杀机,铤而走险,图谋报复行凶,但这个民警却并未放在心上,没有丝毫防范。因此,这“一防”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难度确实很大。正如有些基层民警所说,预防袭警案好似拳头砸在棉花胎上,有力无处使。这种比喻虽不十分确切,但却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预防袭警案之难度。如果不从微观上把工作做深做细,不从宏观上去营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袭警案恐是防不胜防。而现在恰恰有一些民警特别是年轻民警不愿意也不善于做艰苦细致的教育转化工作,方法简单,点子不多,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使得少数罪犯因“混不下去”而实施冒险行为。据上所述,结合当下现状可以看出,预防狱内袭警案在一些单位措施乏力,没有多少硬招、实招。
(三)对罪犯的危险程度缺乏科学的甄别和有效的转化控制手段
可以说,每个罪犯都存在危险,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长期以来,确定罪犯的危险程度,主要凭民警的“印象”,根据罪犯的外在表现,没有多少科学依据。排罪犯的四类表现以及“日碰头、周分析、月报告”的狱情分析制度往往过于例会式,走过场,难以发现深层次的敌情危情。按现有方式排出的“重危”分子,不可否认,多数是排得准的,但大多是脱逃、自杀类,对盲动性大,易走极端的行凶类罪犯很难排准,客观上也不大好排,因为人的思想情绪是不断变化的、诱因的出现是随机的。
现在对罪犯危险程度的评估、甄别,越来越得到重视,特别是推行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对其改造表现尤其是危险程度,不仅有罪犯本人的“自评”,还有他犯的“他评”,更有相对权威的负责罪犯管理教育的监区民警的“警评”,但是,“评估评估,又评又估”,得出的结论与客观实际并不能完全划等号。将心理学引进监狱,通过心理教育、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矫治,使管理教育尤其是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在更加科学的基础上,这是今后监狱的发展方向,是实现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有效、必然途径。但是,这项工作的普及性、实战性、针对性、有效性还远远不够,发展的空间和余地还很大。一些民警虽然获得了三级心理咨询师、二级心理咨询师的资格资质,但真正“懂”的、有临床经验、实战经验的并不多,有的人甚至连量表还看不懂,对设置的一些指标、因子不知所以然,对测试出来的数据不知道反映的是什么问题,用“一窍不通”形容绝不为过。有的民警、有的评估师评估员,害怕担责,出于自我保护、自我防范,对评估的结论,不是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甄别、客观鉴定、客观描述,除非有十分把握(如是这样,正常人也能判断),绝不把话说“满”,如同瞎子算命,大多用一些模糊语言,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怎么看怎么对,出了问题容易“洗白”。近几年一些监狱发生的袭警案、伤害案以及历史上发生的一些劫持人质案的案犯大多并未被列为“重危”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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