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法条解读】
无论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以促使法律关系尽早得以确定。该期限是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存续期间或者除斥期间。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例如,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1个月内行使解除权。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1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此时,无需对方当事人进行催告,只要该约定期限经过,解除权即消灭。根据本法第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二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这有利于督促解除权的及时行使,使合同关系尽快得到确定和稳定。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
三是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另一方当事人未催告的,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在很长时间之后才进行催告的,如果解除权长期存在,就可能在很长时间之后仍然行使解除权,这不利于合同关系的尽快确定和稳定。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为实现确定性,应由法律对此明确规定。经研究,考虑到其他形成权的一般除斥期间,本条明确规定,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该期间并非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是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这也与本法第199条规定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保持了一致。但是,如果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选择请求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而对方当事人置之不理的,该期间应当从补救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起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199条规定,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并且该期间届满后,解除权消灭。因此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后果也不相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根据本法第192条的规定,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另外,解除权消灭的事由除了行使期限届满,还包括当事人知道解除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解除权人无论是明确表示还是通过行为表示对解除权的放弃,均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据自愿原则,法律予以准许。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权人知道自己享有解除权,但仍然请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接受承租人预付的下一年度租金的,可以视为以自己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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