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币圈混的人都知道,比特币BTC、泰达币USDT等数字货币的场外交易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收到黑钱甚至触犯刑法。要想在币圈吃口安稳饭,就应该懂得讲解化解数字货币交易的犯罪风险,否则,可能今天账户被冻结,明天甚至被拘留,不得安心。
很多聪明人”利用法律和监管的漏洞,利用区块链技术隐蔽性高、技术性强、匿名化等特点,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大规模倒卖BTC、USDT等虚拟货币,他们在火币网、OKEX平台、可盈可乐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注册账户,不进行kyc实名认证,甚至招揽人头户”注册账户,通过tor和场外现金交易,为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提供掩饰和洗白的通道,一味地挣快钱,却忽视了这其中的刑事犯罪风险。
很多从事数字货币生意的人对数字货币的认识存在误区,通过数字货币交易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完全无法追踪到犯罪嫌疑人。在数字货币存放、使用、交易以及变现的过程中,相应的痕迹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络监管发现蛛丝马迹。
随着公安机关对网络黑产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增加,数字货币交易的刑事犯罪风险也是越来越大,这应该引起所有币圈人的重视,只有重视化解数字货币交易的犯罪风险,合法合规,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才能做到增强匿名性,预防和防范相关的刑事法律风险,才能走的长远,否则,等在前面的,有可能是牢狱之灾。
一、出售比特币的行为本身不会产生过错,但买卖杀猪盘等“模式币”的除外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不是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官方发布《比特币相关事宜答记者问》,明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因此,我国普通民众买卖比特币是合法的,卖币方出售比特币本身不违法,因此卖币方不会因出售比特币这个行为产生过错(买卖诈骗币、传销币、空气币等除外)。但如果买卖的是模式币或在杀猪盘里进行的交易,则交易本身是违法、不真实的,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主张虚拟数字币的交易无效,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各自的损失,卖币方承担数字币的损失,资金归属于电信诈骗的受害人。
二、在OTC交易平台(虚拟数字币场内清算、资金场外清算)出售比特币时,卖币方的注意义务应当视交易平台的情况而定
当卖币方在OCT交易平台出售比特币时,如果是在有规范的KYC(Know your
customer)和反洗钱机制的交易平台(不论是否持牌),卖币方都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卖币方不存在主观过错。如果因交易平台的原因,导致买币方使用虚假身份或冒用/借用他人身份交易,进而导致警方的追踪线索中断的,可以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向交易平台追偿,但不应认定卖币方有过错,也不宜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让卖币方进行补偿。
如果是在没有KYC、反洗钱机制的交易平台或在KYC、反洗钱机制漏洞百出的交易平台,或者是在杀猪盘自制或控制的交易平台交易的,那么卖币方与交易平台均有过错,可以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向卖币方和交易平台追偿。
三、卖币方私下交易(虚拟数字币和资金结算均在场外)时,应综合卖币方的情况和交易的具体细节认定卖币方是否存在过错
因为OTC交易需要实名认证、高级认证,会留下追踪的线索,所以洗钱方更青睐数字币和资金均在场外进行的场外交易(私下交易)。因为后者可以在不泄露买币方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将资金转换为虚拟数字币。鉴于这种场外交易的情况更为复杂,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卖币方是否存在过错:
1、卖币方为初次交易、数字币背景知识薄弱,或卖币方因不熟悉交易而委托他人代为操作,且收款银行卡与工资卡或生活消费使用的银行卡混合在一起,这种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卖币方有过错。但可以考虑使用公平责任原则,适当补偿电信诈骗受害人的损失,这也符合我国对虚拟数字币不禁止但也不鼓励的政策。
2、卖币方有多笔交易,或曾是OTC交易平台的商家,或有虚拟数字币的行业从业经历,或有虚拟数字币的交易史,或以抄币为业,或曾在虚拟数字交易中因收款资金被冻结过等,则可以推定其对虚拟数字币的特质(匿名性、去中心化、不分国界易转移、洗钱风险高)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其仍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将虚拟数字币支付给买家,即使卖币方对由此可能导致电信诈骗受害人的财产无法追回的结果不是持有积极追求的态度,那么也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放任的态度,退一步讲,肯定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进而认定这种有经验的或者较为成熟的卖币方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再退一步,即使不认为存在过错,那么在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且卖币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在客观上加重/造成了电信诈骗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或风险),则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度补偿受害人。
3、卖币方使用的收款账户专户专用(与工资卡、日常消费的银行卡分离),或者使用多张银行卡分散收款,或者收款后也进行“洗白”,或者同一买家变换不同户名的付款账户仍继续与其交易且不核实买家身份信息的,则可以推定卖币方对收到的资金可能是赃款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其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受害人的损失,仍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那么就可以认定卖币方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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