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以及5g等一些新技术正在快速的迭代,中国的数字经济可以说是正在蓬勃发展,而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经济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区块链数字资产就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的一种虚拟资产,基于区块链的特性,所以这种资产也有诸多的优势,像是透明与可信性、加密安全性、可编程性等等,现在它已经被视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很多投资者还不太清楚这个区块链数字资产是什么意思?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说一说。
区块链数字资产指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登记、存储、持有、转让或交易的新型无形资产。这些资产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于特定系统中,作为价值或权利的数字化表示(Digital Representation),被产业界称为加密资产(Crypto Asset)、加密通证(Crypto Token)等。考虑到区块链系统和应用的多样性,以及这些系统和应用中的数字资产的多样性,尽管现阶段无法给出区块链数字资产的精确定义,但是基于区块链系统而存在的数字资产具有无形性、加密验证机制、使用分布式账本、去中心化、共识算法等典型特征,这使其显著区别于传统网络虚拟财产和实体资产。
区块链数字资产存在于特定区块链系统之中,每一个区块链数字资产都是特定的并由公钥表征,持有人可以通过私钥对其施加控制。第二,区块链数字资产显然是可以转移的,加密虚拟货币具有交易和交换的天然优势,NFT也存在着一个持续增长着的交易市场;事实上,引入区块链系统的一个核心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持有人可以安全便捷、去信任地交易此类资产。
区块链数字资产具备价值性,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等方面的利益。一般认为,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通过在商品生产中的劳动投入来衡量,部分观点则认为价值等于稀缺性。价值在不同的场景中可具化为经济上的价格、对人的意义、重要性等不同含义。吴汉东指出:“以主体自身的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当为人身权;但不可断言,财产权一定就是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区块链原生数字资产的价值是由区块链系统赋予的,也取决于参与者的社会契约,但其价值随着经济 政 治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综上,区块链数字资产符合财产的特征,本身具有非人格性,亦非 违 禁 品,法律应承认其为合法财产。事实上,一些司法判例已经开始承认加密虚拟货币的财产地位,例如,浙江某地法院在一份涉及加密虚拟货币的判决中指出,加密虚拟货币具有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上海一法院在一起加密虚拟货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也指出,加密虚拟货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加密虚拟货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其实现在有很多人都相信区块链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不过大家还是要清楚,现在这个行业还处于非常早期的阶段,其中的泡沫可能是真的存在,只有在大潮退去后大家才能够看清楚它的本质。在这波发展浪潮中,那些兢兢业业的真正想要改变世界的区块链创业者一定会有所建树,在很多年以后,区块链或许就会像我们今天的互联网一样寻常,我们生活中的很多行业也会被颠覆,资产代币化成为一种新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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