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融资集团_亚元数字货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真的吗

  Ⅰ 亚元数字货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真的吗

  没有听过这个公司的名字,具体情况无法了解。但是确实有一些关于这些业务的公司。比如:深圳前海亚文仓亚元数字货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Ⅱ gdc虚拟货币是国家允许发行的吗,

  gdc虚拟货币不是国家允许发行的,中国政府禁止任何虚拟货币的流通和发行。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虚拟货币融资集团扩展阅读: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中也表示,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且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投资者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参与投机炒作,面临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安全性风险、平台技术风险等,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

  Ⅲ 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也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什么是“挖矿”

  虚拟货币挖矿是一种获得虚拟货币的方式,运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进行大量的算法运算,简单来讲就是全网矿工一起来做一道题目,谁先做出来,谁就会得到虚拟货币奖励。因此,“矿工”需要在区块努力工作,靠消耗计算资源来进行运算。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它的范围如下:

  1.伪装成数据中心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2.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3.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

  4.以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等。

  “挖矿”行为危害大

  1.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虚拟货币炒作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虚拟货币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通道,一定程度威胁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

  2.能源消耗量巨大。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对我国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较大影响,加大我国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保供压力。

  3.具有潜在的网络安全风险。注册和交易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矿机”通过互联网设定程序后参与“挖矿”存在网络安全漏洞,这给网络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4.极易成为犯罪工具。虚拟货币的账户匿名,外界无法知悉谁是其持有者,易成为非法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国家禁止虚拟货币“挖矿”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ICO)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提示》,指出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区块链”,“金融创新”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的“虚拟资产”、“数字资产”、“虚拟货币”等方式吸收资金,已经侵害到公众的合法权益了。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等规定。同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亦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在多个条文政策的严打下,各省市迅速反应,开始打击虚拟货币交易与“挖矿”活动。

  投资者应该擦亮眼睛,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盲目跟风炒作,以防止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如发现有任何机构涉及此类非法金融活动,广大群众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Ⅳ 如何看待各大行发布禁止虚拟币交易

  这个说法,以及相应的银行措施,会造成以下几点影响:

   1)虚拟币交易者更难利用国内的银行系统进行出金出金操作。

   2)在虚拟货币渠道,反洗钱反行贿加强了力度。

   3)由于这次银行的禁令,和相应省市执行关闭比特机矿机的操作,会造成我们在虚拟币衍生金融市场的整体回撤,对于相关的金融工具触及的生产力、就业和资本提升,可能会有不利的影响。

  这次禁止,行政命令的色彩比较大,并没有从法理上禁止。

  因为法律上禁止,要通过立法审议,包括全国人大的审核,一方面效率慢,一方面也不一定就能得到压倒多数的赞成票,反而暴露了完全禁止的难以执行。

  从信息来看,目前主要是监管会议和口头警告为主:

   “虚拟货币交易和投机活动已经扰乱了经济和金融系统的正常秩序。它们增加了非法跨境转移资产和洗钱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这次主要措施是通过银行体系的窗口指导交易管制

  目前,虽然比特币已经不存在国内交易平台,可是位于海外的虚拟币交易平台,仍然提供了各类P2P的出金和入金渠道。

   个人用户仍然通过这些渠道获得比特币或将虚拟币换成人民币。

  主要的渠道是个人间的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以及银行卡转账。

  广义来说,现在的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最终还是对应到中国境内的各类银行当中。

  那么,如果各大银行宣称不再接受虚拟币间接交易,就意味着要加强监管,对于个人间的转帐目的性和来源进行监管。

  锁定长期从事虚拟币交易的银行帐户或支付宝帐户等,一旦有所异动,则可以运用银行帐户管控数据,

   向金融监管机关举报帐户行为,或者配合监管机关动作,对帐户进行冻结。

  由于这是银行内部的金融控制,并不受法律条款影响,行动迅速,

  一旦被银行侦知你的帐户资金流与虚拟币有关,就可以冻结帐户,给个人带来许多麻烦。

  当然,由于该行为并没有法律支持,

  作为个人用户,

  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银行解锁帐户,

  举证自己的帐户操作与虚拟币无关,

  或者非关键干系人,并非行贿,洗黑钱所得。

  就算举证成功了,

  也会影响巨大,

   极大地支援虚拟币持有者及交易者的信心。

  当然,这个措施也是双刃剑,

  国内银行禁绝了虚拟币相关操作后,

  是否有资产流向国外银行帐户,或者国外银行的离岸帐户,并不受人民银行直接指导的情况下,

  是否会造成银行存款流失呢。

   因为,目前中国居民每年可购买外汇5万美元,如果通过这笔许可将人民币转移到外币帐户,必然会对国内的银行业有所影响。

  反行贿,反洗钱力度加大

  人民银行对对虚拟币交易的理由很多,主要包括:

  勿须置疑,去中心化的各类虚拟币,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监管。

  一旦用户习惯采用虚拟钱包,

  很难象原有的金融系统那样实施冻结帐户,强制还款等措施,

  甚至没法收税。

  这几年以来,

  通过下调取现力度,严控发票报销,以及统一报税等措施,

  我国对于个人金融帐户的管控力度日益加大,

  国税局的作用越来越倾向美国的联邦税务局那么强大的功能。

  同时,通过数字货币的发现,

  与人民银行相结合,税务部门可以把每个人的每一笔现金流掌握在手中,

  随时进行税务审计,

   相信不少人都会有几个回答不上来的问题。

  而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加密,难以监管的特征,

  与税务局的要求背道而驰,

  所谓枪打出头鸟,

  它不打击你岂不是少了钱袋子。

  所以,

  随着数字货币的加快推出,

  虚拟币还会受到下一阶段的打击。

  加强监管的坏处

  前面说过,加强监管的第一个坏处,是有可能将一部分有意愿参与虚拟货币的资金,转移到海外银行的离岸帐户中去。

  这样一方面脱离了人民银行的监管,另一方面也会造成相应的金融资本流失。

  另一方面来看,

  全球的虚拟币的交易已经形成了8万亿到10万亿人民币左右的巨大金融市场。(以比特币为主)

  还在不断扩大。

  在区块链地发展中,也不断涌现出去中心化的各类应用场景和金融场景。

  如Defi借贷,去中心化交易所,虚拟资产NFT等多项变种,确有一小部分是具备欺骗性质的工具,但也有一些能够稳下来,在西方 社会 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以,目前的关停矿场和禁止交易。

  从短期来看,打击了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降低了电能的浪费,避免了资金外流。

  但是从长远来看,

  是否会让我们对这个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会完全绝缘呢,

  很难确认。

  更何况,

  银行单方面的禁止交易,

  或冻结帐户,

  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和公信力,

  很容易让个人投资者带来恐慌,

  从而加快资金逃离。

  这一点,

  我们的长期目标和金融价值。

  是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单位仔细思考的地方。

  如果单单从力度上来看,是逊色于2017年9月的监管。2017年的9月七部委联合发文取消当时国内的所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限期一个月的整改时间。而这次只是针对国内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以及禁止各大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利用平台进行虚拟币交易。

  我们不妨站在一个大的背景上来看,就能够明白为什么当前会严密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

  当前的全球范围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值中有80%上述来自于美元交易。包括国内几个大平台使用的锚定货币USDT、USDC这种稳定币,也是等同于变相的数字美元。背后的实质依旧是利用美元在进行交易,而目前美元的超发和贬值已经成为一个大的趋势。

  站在国家角度来看,虚拟货币的交易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国内资产的流失,在当前整个外汇金融行业都严加监管的大背景之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美联储超发的美元最终会回流美国,也会导致美股的泡沫急剧的膨胀,最终受损严重的还是美国经济。

  所以最近这段时间央行明令禁止约谈一部分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禁止交易虚拟货币并不是单纯的只对虚拟货币行业进行监管,背后的博弈还是属于人民币和美元之间。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本身就具有去中心化的属性,但是这种去中心化的属性,却离不开中心化的交易平台和中心化的出入金,这本身也就是有问题的。

  虚拟货币本身就是一种数字 科技 产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央行做背书, 所以本身并不具备货币的属性,但因为其特殊的属性,俨然已经成为了“全球通用货币”。

   但虚拟货币并没有给全球各国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反而浪费了很多 社会 资源,而且存在很多负面的影响。

  也正因为如此,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地位,甚至有些国家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是非法货币,而在对待虚拟货币上,我国央行也开始出手整顿了。

  2021年6月21日下午央行发布公告,公告内容指出,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这个通知明确要求各大银行不能为比特币交易提供服务。

   这里面有4点要求:

  1、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2、各机构要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链路;

  3、要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模型,切实提高监测识别能力;

  4、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保障有关监测处置措施落实到位。

  在央行下发通知之后,各大银行也及时做出回应,纷纷切断跟比特币之间的关系,禁止为比特币交易提供服务。

   这次央行之所以要禁止银行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只能说虚拟货币有很多负面的影响,其带来的负面价值远远要高于给 社会 贡献的价值,这种负面价值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扰乱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每个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都非常严,特别是对货币这一块,货币基本上都是由每个国家的央行发行的,由国家做背书,所以信用度非常高。

  但最近几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企业纷纷开发出各种虚拟货币,俨然把自己当成了“央行”,但这些虚拟货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只是一个数字产品,现在却被当作货币来进行交易,而且不受任何监管,这完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如果谁都可以随便发行货币,还可以正常交易,不受任何限制,那整个市场就乱了。

   2、为非法交易提供支付工具。

  最近几年虚拟货币之所以受到大家的追捧,因为它不受到任何约束,而且监管很难,因此虚拟货币就成为了一些犯罪分子主要的交易工具。

  比如目前很多人都是通过比特币来进行洗钱,一枚比特币几十万,只需要买10枚就可以把几百万的资金洗掉,这无形当中就会给 社会 造成很大的损失,也会进一步增加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这无形当中会促使贩毒,抢劫,诈骗,行贿受贿,军火贩卖,恐怖分子等活动更加猖獗。

  所以现在各国央行对这些虚拟货币进行打击,其实就是为了断这些犯罪分子的交易后路,让他们无处可寻。

   3、损害了小投资者的利益。

  虚拟货币目前已经严重脱离了监管,在没有监管环境之下,虚拟货币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自由发挥,结果我们看到虚拟货币大起大落非常正常。

  虚拟货币的这种大起大落让一些人成为了暴发户,但受伤的更多是一些小的投资者,这些小投资者盲目进入到虚拟货币当中,结果成为了被割的对象,有些人一天之内就可能损失几万几十万,如果这种投资乱象都不加以制止,可能会发生更加严重的事情。

   4、浪费了大量的电力资源。

  虚拟货币完全就是一个数字产品,虽然这种产品可以带动电脑、挖矿机、发电设备等一些产品的销量,这貌似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相比这种作用来说,虚拟货币所消耗的大量电力要远远超过它能够带来的价值。

  比如根据剑桥大学替代金融研究中心研究的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5月7日,全球比特币挖矿的年耗电量大约是1348.9亿度,这个耗电量可以排在全球所有国家的第27位,已经超过瑞典一年的耗电总量。

  这种电力资源的浪费是触目惊心的。

  也正因为虚拟货币存在的负面影响非常大,这种负面价值远远超过虚拟货币给 社会 创造的价值,所以现在各国央行开始加大对虚拟货币的打击力度, 让金融市场回归到正常的状态当中,只有将金融活动放进金融监管的框架之下,才能给 社会 带来积极的作用。

  好消息呀!其实之前币圈的火热,跟咱们普通人还真没啥关系,不管是矿老板还是炒币客,他们赚了钱都和咱们没有一分钱关系,反而可能嘲笑咱们没眼光活该挣不了钱。只有在需要割韭菜的时候,才会疯狂鼓吹币圈,让普通人进来接盘。

   天下哭币圈久矣

  不过最近确实有不少好消息,一方面虚拟币政策不断收紧,不仅各大行在限制虚拟币交易,现在支付宝也限制了虚拟币交易。再结合各地不断清退矿场,可以说对咱们吃瓜群众是重大利好啊!

  可能臭打 游戏 的朋友们应该最能感同身受了。之前网络显卡吧可以说是装机发烧友的聚集地,可惜不知何时现在已经变成了挖矿吧。贴吧里讨论的不是装机配置,而是如何挖矿。

  当然这其实也怪不得网友们,毕竟显卡价格一涨再涨,有的显卡甚至你想多花点钱买都没货。最近B站的装机员也发话了,最近要矿难了,咱们终于可以买到正常价格的显卡了。

  我对币圈是持负面看法的,这玩意不创造价值,甚至连股市都不如。至少股市还承担着为企业融资的任务,也正常接受法律监管。币圈这玩意号称去中心化,实际上就是没人负责的意思。哪天行情不好,交易所拔你的网线,你是一点办法也没有。

  这玩意谁爱玩谁玩,至少在咱们中国,不欢迎这群人。

  永远记住一句话:赌桌上的钱,只要不离开,就永远不是你的!

  随着对虚拟币的监管越来越严,近日央行又放了大招。

  约谈了多家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其不得为相关虚拟币交易的活动提供服务。

  随后,农行、建行、工行、邮政储蓄行、兴业银行以及支付宝等纷纷宣布跟虚拟币划清界限。

   随之而来的是毫无疑问的虚拟币大跳水:

  比特币跌幅一度接近10%,32000点位被跌破;

  以太坊跌幅超过10%,1900点位被跌破;

  除此之外,其他非主流的虚拟币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跌。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 虚拟币市场有超过17万人在过去的24小时内爆仓,金额超过65亿。

  截止发文,虚拟币整个市场还在大跌。上面说的点位均已全部跌破。

  除了从银行和支付机构保持高压态势之外,全国很多地方均已开始对“矿机挖矿”的行为进行禁止,因为这玩意说实话,太费电了。

   前段时间的有个消息说:挖矿耗费的电量都赶上一个小型国家的耗电了。

  从最近个各方面对虚拟币的高压态势来看,不难发现,上面对于虚拟币的态度非常坚决:就是要全面清剿。虚拟币的下跌趋势短时间也不会发生改变。不要再怀有侥幸心理。

  可能很多还在这个市场的朋友听不得这样的话,但是良药苦口。

   虚拟币本身就是一个被高度控盘的市场,而且完全不在监管范围内,只要暴涨暴跌,必然伴随着大量的人爆仓,这是什么,这就是割韭菜。

   你以为你那点资金量,可以翻云覆雨?可以跟资本对抗?

   另外,大部分人进入这个市场,都是听说某某在虚拟币市场一夜爆发等等,想着快速赚钱。

   但是最终见好就收的又有多少?如果你在赌桌上赢了一大笔,有多少人会见好就收?

   缺乏监管+暴涨暴跌+人性的弱点导致我们很难在这个市场获得长期收益!

   最后,我想说的是:这次绝不是监管的结束,虚拟币的跌势也才刚刚开始。

   你认知范围之外的财富,即使赚到了,也会还给市场!

  感谢楼主的提问,随着时间的推移,全世界90%的国家都会禁止虚拟币的交易,虚拟货币客观上类似于私人金融集团建立的,可以在一定范围之内绕过国家的支付清算系统的新的支付清算系统和绕开监管的金融项目,现在来看禁止虚拟货币的国家为数不多,但是凡是具有主权货币的国家,都不会允许它绕过国家的支付清算系统跟金融监管的。

  在传统的支付清算系统中,国家央行是货币的生产者,银行是货币分发和流转的渠道,随着纸币的使用量减少,几乎所有的货币都在央行的系统中流转,都能够被监管,虚拟货币尽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也无法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虚拟货币只要不变现,一直流转,但他整个流转的过程都处于暗箱操作 的一个状态,很难被监管到,我们常说的洗钱、地下交易、腐败、财产出境都可以非常方便的通过虚拟货币来实现,同时为虚拟货币提供分发,兑现的服务平台就变成了类似于传统的银行和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如果金融机构想正式来做这份生意,必须有一个主体为虚拟货币提供兑换法币的服务,没有国家主体背书,没有人敢买。二是建立一个大的虚拟货币资金池,类似于股票交易市场,这个大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有两个作用,一是收集大量的法币,只有足够多的法币才能兑换交易完成,二是维持虚拟货币的估值,各大行发布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是为了保护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被骗,虚拟货币宣扬自由主义,躲避金融监管,避税,实际上就是这些人利用自己的优势,设计的模式,帮着他们自己获得流动性获利。

  1、首先这是在确定政策以后 各大银行具体的跟进措施

  2、本来虚拟货币没有得到官方认可,即没有法定地位

  3、虚拟货币在灰色地带,给现有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无法预料

  央行最近约谈了6家银行和支付机构,为的就是给他们打好预防针:接下来国家都要对虚拟货币进行整顿和清理。

  所以各大行都开始陆续发布禁止虚拟币交易、建立账户等行为,就是响应国家的号召。虚拟货币诞生至今,一直被不少人质疑,这样一个虚拟的东西,为何能炒上天?

  事实上,虚拟货币今年开始就出现颓势,一夜之间大跳水的新闻随处可见。并且,目前全球都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虚拟货币建立了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意味着其实各位手持虚拟货币的投资者们,一旦这其中出现什么意外,都不会受到任何的帮助,除非你自己愿意承担风险。

  这种第三方虚拟货币是注定无法成为大众化的东西,未来不可能看得见这样的场景:上街买一瓶水用比特币付款、网上淘宝购物用比特币支付等。更何况虚拟货币挖矿本身就会浪费大量电力,产生二氧化碳,国家肯定是不会放任的。

  现在已经明令规定: 所有服务商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便利。 不光各大行,支付宝微信现在都不可以了。我们该如何看呢?

   第一、虚拟货币交易存在巨大风险。 现在的虚拟货币交易者,基本上都是任人宰割的韭菜。那些大户、大交易所才是永远的赢家。因为他们操作大盘太容易了。现在由于监管没法完全到位,这片交易看到就存在诸多不可控、不正当的因素,所以,目前为了个人资产安全,还是不要玩虚拟货币交易为好。

   第二、很大一批投资者吃亏了,为了大家的资金安全考虑。 各大行现在都不能提供服务了,这就能保证我们法币的安全,不至于随便外流。为虚拟货币交易设置阻碍,就可以减少冲动投资、盲目投资,甚至被骗投资。

   第三、虚拟货币代替法币只能是个别人的幻想了。 虚拟货币和黄金的属性类似,但是它确实没法完全代替货币,尤其是现在这个风险频发的时间里。各大行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就是在捍卫法币的权威性。法币的地位是坚不可摧的。

  虚拟货币交易从刚开始的新鲜,也受到一部分人的追捧,到现在各国、各行、各个环节都被限制的局面,恐怕不是单单触及到利益那样简单,它自身存在的问题才是被禁止的根源。

  避免了外国资本收割!

  Ⅳ 中国政策允许虚拟币发行的公司有哪些

  中国监管部门已经叫停了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中国政策不允许任何虚拟币发行。

  Ⅵ 币全假交易所破案了吗

  9月26日,湖南衡阳县公安首次通报“9.15”特大洗钱犯罪集团案。该犯罪团伙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目前已串并涉电诈案件300余起。

  据公安部门披露,专案组从刘某被诈骗780万元入手,于2021年12月、2022年7月分别在海南、广东、福建、江西等地多次开展收网行动,全链条捣毁了以洪某某为首的洗钱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93人,查封冻结涉案资金3亿元,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780万元。

  经查,自2018年开始,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国内多个城市联系代收代付点,将涉诈涉赌等犯罪资金转换为虚拟币再变现为美元进行洗白,最后利用国内多家公司采用非法回汇的手段将资金交付给其他金主,从中攫取非法利益。

  该犯罪集团利用虚拟币交易的方式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等93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今年4月,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特点,从资金通道看,传统的三方支付、对公账户洗钱占比已减少,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数字货币洗钱,尤其是利用USDT(泰达币)危害最为严重。

  虚拟货币洗钱背后是一套愈加成熟的犯罪链。有刑事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随着犯罪分子利益链条的不断扩张,犯罪手段的不断变化,除了洗钱罪,一个与网络洗钱紧密相关的新兴罪名出现,叫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即帮助洗钱团伙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

  近日,裁判文书网上披露了一则与帮信罪有关的刑事判决书,几名青年组团用银行卡、微信账号、虚拟货币APP等网络软件帮助他人线上转移非法所得,踩到了刑事犯罪的红线,为了“不劳而获”的数万元走上犯罪道路。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帮信罪数据,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罪6.4万人。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

  具体来看,涉案人员低龄化现象突出,30岁以下的占64.8%,18至22岁的占23.7%。同时,大学本科上述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9月26日,人民银行发文称,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要全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持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中国境内比特币交易量在全球占比大幅下降。

  8月份,网信办发文称,网信办正在督促指导主要网站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持续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高压打击态势,加大对诱导虚拟货币投资等信息内容和账号自查自纠力度。

  Ⅶ 近年来,许多虚拟货币杀猪盘跑路,明知道是骗局,为什么有人还要参与呢

  因为贪心,每个人都有贪小便宜的心理。

  区块链技术前景广阔,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成为众多投资者的热门对象。在这一波“货币投机”中,一些虚拟货币交易的黑平台应运而生,“割韭菜”的新套路频频出现。日前,一个诈骗团伙打着比特币平台交易的幌子,在短短三个月内诈骗近800名投资者数千万元人民币,被查。以依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销售可以赚取净存款的7%-12%。低门槛高回报的工作吸引了一部分刚毕业甚至学历高的年轻人加入。在防范“杀猪”骗钱的同时,也要防范年轻人误入歧途。同时,年轻人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在入职前详细了解公司的背景、资质、业务、收入来源,从而摆脱低门槛、高收入诱惑下的侥幸心理,谨防触及法律底线,不要让自己的专业知识成为违法活动的帮凶。

  Ⅷ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https://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Ⅸ 虚拟货币涉及的罪名

  法律分析:

  与虚拟货币犯罪相关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虚拟货币为名进行融资时很有可能发展为传销形式

  2、诈骗罪

  3、走私贩卖毒品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特币交易平台经营者很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许多经营者运营比特币交易平台,但并不具备相应资质或经过相应部门审批,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导致大量资金的进驻,形成一个巨型的“资金池”,很可能导致平台经营者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 洗钱罪

  7、 开设赌场罪

  虚拟货币的兴起为“线上”的互联网赌博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犯罪分子只需建立网站就可将世界各地的赌徒聚集到一起,网络赌场的出现为打击赌博行为带来了巨大的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衍生问题: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上述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Ⅹ xrp是什么

  xrp是瑞波币,是Ripple网络的基础货币,它可以在整个ripple网络中流通,总数量为1000亿,并且随着交易的增多而逐渐减少,瑞波币的运营公司为Ripple Labs(其前身为OpenCoin)。

  瑞波币是ripple系统中唯一的通用货币,其不同于ripple系统中的其他货币,其他货币比如CNY、USD不能跨网关提现的,换句话说,A网关发行的CNY只能在A网关提现,若想在B网关提现,必须通过ripple系统的挂单功能转化为B网关的CNY才可以到B网关提现。

  (10)虚拟货币融资集团扩展阅读

  瑞波币能让小型企业在几秒钟内就能收到客户的汇款,不管这个客户在地球上的什么位置。如今,Ripple 只需3 天就能完成从消费者的信用卡到一家小型企业的银行户头的转账过程。这种迅速到款的特性对管理企业的每日现金流有很大帮助。

  由于Ripple 的转账手续费低到可以忽略不计,为了保证竞争力,信用卡公司将有很大可能降低它们的转账手续费,从而使得小型公司在这方面的支出相应减少。信用卡交易费对现在的小型企业来说极不合理。大型企业可以得到更多的优惠,小型企业却难以享受同等的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瑞波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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