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承认比特币是货币缘由:
事件源于彭博社的一则消息。消息称,美国联邦法院于7月25日的判决中表示,虚拟货币比特币是华盛顿特区《货币传输者法》所涵盖的一种“货币(money)”。
该法院拒绝驳回地下比特币交易平台的运营商 Larry Dean Harmon
的刑事指控。根据联邦法律,指控其根据哥伦比亚特区法律经营无牌汇款业务,同时从事洗钱业务。据称,Harmon
将自己的平台描绘成用于剥离比特币与非法交易联系的服务,但在 2019
年遭到联邦大陪审团的起诉。他试图驳回其经营是非法货币传输的主张,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他的平台也不是美国法典规定的“汇款业务”。
华盛顿特区首席法官 Beryl A.Howell
友们,“货币(money)通常是一种交换手段、付款方式或价值储存方式。比特币就是这些东西(指货币)。”
文书一经公布便引发了各界的关注,热度虽高,还应保持冷静,理性客观地看待这一文书中所反映的问题。
首先,这一文件以备忘录(Memorandum
Opinion)的形式公布出来,在美国法律中,备忘录并非判决,不构成先例,对其他案件更没有法律拘束力。作为院方的意见,仅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以明确法院裁判的基础观点。将比特币视为法定货币的观点着实有些言过其实。
其次,备忘录中关于比特币性质的探讨仅仅是为了辩驳辩方观点,并未试图对比特币的性质加以明确,且整个探讨过程也将法律适用范围局限在哥伦比亚特MTA法律之下,不具有普适性。
此外,美国联邦法院的表述中将比特币视为Money而非Currency,中文表述中,两者都可以翻译为“金钱、货币”,但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却很大。Money作为宏观概念,包含Currency,而Fiat
Currency作为Currency中的一种,指法定货币。
对投资者而言,美国联邦法院的这一观点的确可以反映目前国际上对比特币的普遍认定趋势,目前包括俄罗斯在内的一些国家也以法案的形式承认了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但禁止其作为支付手段。未来,美国也必然会在数字货币领域有所布局,催生正式立法。但就目前而言,还不宜过分乐观,在数字货币的投资领域还应时时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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