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分为两种:商品货币和信用货币。商品货币指货币本身的价值等于它所交换的商品的价值,商品货币是货币的同时也是商品,例如古时的黄金币。信用货币指货币本身没有价值,但其能交换远超其自身价值的商品,例如现在使用的纸币就是信用货币。从法律角度出发研究货币,可以发现,不论是商品货币还是信用货币,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法律及功能特征:
1、货币构成民法上的物,是物权的标的。《民法总则》规定了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流等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其中土地、草原、荒地、滩涂、水流等都是自然资源,并未凝结人类的“一般劳动”,但仍构成物权标的,对主体具有财产利益。因此,是否凝结人类的“一般劳动”不是物的必要特征。同样,信用货币虽然没有凝结人类的“一般劳动”,但仍为民法上的物,是物权的标的。
2、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不具有特定性。该特征使得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合一。对货币合法占有,就推定为对货币的所有,不存在货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
3、货币是人们直接用于交换或支付的手段。拥有货币不仅代表了对货币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货币使用权行使的方式是直接用于交换商品或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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