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比特币被创建以来,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虽然比特币带动了区块链技术的飞速发展,也获得了金融投机者的热捧,但其价值不确定性、波动性和非法定性也一直被人诟病。
尽管如此,区块链技术和元宇宙概念仍然在蓬勃发展,在鼓励支持区块链技术创新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其中暗藏着许多金融和刑事风险,特别是网络贷款P2P行业“集体暴雷”的教训犹在耳边,打着“区块链”、“web3.0”、“元宇宙”等新名词、新技术、新概念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对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为了有效避免陷入非法犯罪漩涡,进一步提高投资风险意识,今天我们通过一起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刑事审判案例,看看哪些行为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份左右,高某某、李某某等人开发WoToKen平台从事网络传销活动。WoToKen平台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虚假宣传称有阿波罗智能机器人搬砖功能,要求会员缴纳一定价值的数字货币即可开启阿波罗智能机器人,可获得高额静态收益。同时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级层级,上级会员按照发展的会员人数和层次可获得分享收益。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姜某通过推荐注册成为WoToKen平台成员,为了获取平台更多奖励收益,通过线下、微信等途径积极宣传、推荐WoToKen平台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姜某使用手机号码注册的账号,在平台所处层级为14层,下级账号数为15026个,下级层数有33层。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笔者解析:
1.我国《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具有三个行为特征,即“拉人头”、“入门费”、“层级返利”。案例中的被告人姜某利用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推荐、发展下线,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作为加入资格,再按照下线的人数作为返利依据,妥妥的符合我国《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规定。
2.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考量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否具备前述三种特征,缺一不可。如果一个销售员在营销过程中,利用拉人头的方式进行宣传促销,但对于参与人员的资格并没有以收取“入门费”或者变相收取“入门费”的方式进行筛选排除,那么该拉人头方式的营销手段就不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的活动人员在30人上述文章内容且层级在三级上述文章内容的。案例中,被告人姜某虽然不是wotoken平台的建立者,也不是投资人、操盘者,但其下线下级账号数为15026个,下级层数有33层,无论是下线人数,还是层级数均超过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由此也可以推断,单纯只是参与,没有下线或下级层级的虚拟币挖矿者是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但如果在参与虚拟币挖矿过程中,通过拉人头等方式形成上下级关系,并收取入门费,并通过下线人数作为依据收取层级返利,则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结语:新概念、新技术在促进金融体系创新变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在参与新技术变革进程中,参与者如果不能擦亮眼睛,具备独立思考和专研底层逻辑的能力,想要分一杯羹,不仅要面临合法财产的损失风险,还可能陷入人身自由被禁锢的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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