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比特币靠谱吗?当你给朋友介绍比特币的时候,朋友的第一反应大概是这样的:比特币不是传销么?买卖比特币不是不合法的么?比特币是不是传销,买卖比特币是不是合法?这是普通人面对比特币最大的疑惑,不搞清楚这个问题,其他一切问题都无从谈起。
比特币投资合法吗?
据巴比特网援引俄罗斯国家杜马金融市场委员会主席Anatoly Aksakov在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上接受采访时透露的消息:根据俄罗斯法律,无条件使用加密货币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这意味着挖矿、有组织的产出、流通、为这些工具创造交换点都将被禁止。”但是他建议允许持有比特币。也就是说,只要比特币是根据外国法律在外国销售点和外汇市场上取得的,就没有问题。
在中国,据中国新闻网消息显示,此前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
中国《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目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
最新,在杭州互联网法院18日对一起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认定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但因原告向被告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也是中国法院首次认可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法官认为,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目前国家层面关于比特币的监管文件主要有两个:
1、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2、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这两个文件总的指导思想就是: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那对于普通人,能不能买卖比特币呢?文件里面其实也有说明,先看2013年的通知。
(备注:来源于国务院网站,全文可上网查询)
我们来看看通知第二段的最后一句话: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国家对普通老百姓能否参与比特币交易的态度是:不鼓励,不禁止,风险自负。
再看2017年的公告:
(备注:来源于证监会网站,全文可上网查询)
我们来看看公告第五条的第一句话: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从这句话中可以得出:国家也只是提示了风险,并没有说普通老百姓不能投资,法无禁止即可为,没有禁止就是可以。
2017年的这份文件,产生的背景是:当时爱西欧盛行,风险极高。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国家及时出台公告,及时有效地遏制了风险。对于比特币的态度,参照2015年的文件更契合。
爱西欧及首次发行代币,类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但是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比,爱西欧背后并没有实体资产支持,其发行主体无需经过任何审核流程就能发行代币,风险极高。
综合这2个文件,我们基本可以看出,国家对普通老百姓参与比特币交易的态度,用通俗的话解释就是:这个事,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大家谨慎参与,如果非要干,那也是你的自由,但是干赔了,自己承担损失。
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说:普通老百姓买卖比特币只要不是用于非法活动,都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那买卖比特币本身肯定也就不是传销了。
附:比特币的法律风险及定位
比特币的法律风险是多层次的,且相互交错。首先就是比特币本身在中国的法律定性问题。根据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内容,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而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具体分析比特币的财物属性。首先,比特币具有管理的可能性。“财物”与“比特币”特征集合的相似圈主要是指两者均可以被持有人管理控制。具体来说,是指持有人可以对两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举个例子。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仓库对仓储物进行管理控制;类比于比特币,用户则可通过注册免费账户或者购买高级账户来存储所得到的比特币,从而有效地实现对其的管理控制。此时,用户所具有的唯一账户和密码,则相当于现实生活中的仓库,只不过两者所呈现的外在形态、物理状态有所差异。第二,具有可转移性。构成财产犯罪的前提是财物可以脱离受害人,实现空间上的转移,才能够认为犯罪目的得以实现。比如,行为人窃取商店中的相机并带回家中,相机从受害人的控制范围商店中转移到行为人的家中,置于自己的独立占有或掌控之下,从空间上实现了路径转移。同样的道理,比特币也可以被行为人采取某种手段使其脱离了原来所在的虚拟空间——比特币存在的账户,转移至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账户中。
从经济属性来看,《刑法》本质在于保护权益不受侵害,而如果某一事物没有价值,那么何来保护的必要?从这点出发,比特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相较于“财物”,比特币是否具有客观价值?客观价值是指财物所具有的客观经济价值,比如汽车、食品、金钱等都具有客观价值,在现实世界中可以进行交易。类比于比特币,毋庸置疑,比特币也具有客观经济价值。目前来看,比特币的交易相当普遍,甚至明码标价,具有一定规模的交易市场,其经济价值不容否认。第二,“比特币”是否类似于“财物”具有主观价值?所谓主观价值,也可以理解为使用价值,即包括所有者、占有者满足精神需求的价值,比如阅览观赏等等,表现为满足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精神意义或感情需求。可以肯定的是,比特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满足所需的精神需求,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享受。综上不难看出,比特币同样具有“财物”的主观使用价值。
比特币引发的法律风险较为复杂。于比特币投资人而言,购买和出售比特币,类似于击鼓传花,一旦信心丧失无人接盘,可能会引发价格跳水,投资人的利益也将随之遭受重大损害。特别是在我国比特币并没有得到官方认可而仅被当作虚拟财产的情况下,比特币的投资人,无法像在产权交易所或股票市场上那样,得到各类监管机构和具体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保护,而仅能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获得原则性保护,不但保护力度明显较小,相应的维权成本也较高。比特币网络交易更像是跟一个虚拟的姑娘谈情说爱,投资者献出了金钱和玫瑰,这姑娘却在某一天清晨突然人间蒸发。换成法律语言,被告可以通过转换各种身份、各种办公地址,使原告根本就找不到其住所所在地,当纠纷出现时,即使赢了官司,也执行不到财产。
于比特币网站开设者,比特币经营会给开设者带来更多行政法律风险。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会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这就意味着,比特币登记交易网站需要实名认证,否则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直至关门歇业。
再来看比特币交易流转的风险。比特币交易每天都在发生,因为它不受国家地域限制,在某种程度上绕开了属地国外汇和金融监管,易引发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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