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我该怎么办?
老赵是某局副局长。在他的积极争取下,某企业成功对上申报某项目。最近,该企业负责人得知老赵刚卖了旧房,新房尚未交付,准备租房时,便提出把自己闲置的一套房免费借给老赵住。老赵心想:“只是暂时借住,等新房交房后就搬走,不会有问题吧?”他的这种想法对吗?
执纪执法者说:
党员干部向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借钱借房借车,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所谓“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一是指党员干部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具体的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无论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借用财物,都可以认定已经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其中,对于党员干部依纪依法履职,为他人谋取了正当利益,在事后才借用财物的行为同样属于违纪行为。二是管理和服务对象向党员干部提出了具体请托事项,党员干部承诺利用职权为其谋利并借用财物,但没有为其谋利的实际行动,也应当认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需要注意的是,本款以“借用”为前提,有归还的本意,并没有占有的故意。如是打着“借”的旗号,怀着非法占有的故意收受他人财物,就成了受贿行为。
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始终牢记以百姓心为心,始终牢记公权姓公,与管理服务对象打交道时,既要用心用情用力服务,又要把握分寸、守住底线,做到公私分明,杜绝以权谋私。
编辑:孔鼎
本文来自【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免责声明: 文章源于会员发布,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本文链接:https://www.sws100.com/baike/947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