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春夏相交,意味着成长和成熟。在“大鹏侃法史”将在五月份,将目光聚焦于未成年人这一话题。作为“顾律话知产”衍生项目,“大鹏侃法史”这第一篇文章,将聚焦于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问题。
引 言
当下,“熊孩子”闯祸屡见不鲜。而早在1999年,我国就已经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在2012年、2020年进行了两次修改。
其实,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理念都是高度一致的。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又说大同社会应该“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拿别人家孩子跟自己家孩子一样。在柏拉图构想的理想国中,早期教育是国家控制,国家应该创办教育机构,对儿童实行公养公育(当然了,柏拉图这么说主要是希腊弃婴太多了)。无论是古时,还是当下,对于少年犯罪,基本都会从轻发落的。
先秦时期
按照“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西周法律指导思想,在《礼记·曲礼》中就有“八十、九十曰髦,七年曰悼。悼与髦,虽有罪不加刑焉。”换句话说,七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原则上讲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了。
战国时期法家鼻祖李悝则在所著《法经》认为: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说白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
秦汉时期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年龄是判断你是否成年的唯一依据。在古人看来,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因此发型就意味着身份。按照《礼记》的观点,女子十五岁及笄,男子二十岁行冠礼,换个发型就成年了。但是秦地的情况略有特殊。秦人更倾向于用身高来衡量一个人是否成年。
《睡虎地秦简》的案例是这样的: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
甲作为主谋派乙盗窃杀人,分到赃款十钱。甲则被判处了车裂——也就是五马分尸。因为乙身高不足六尺,按秦法属于未成年人,免责。而甲将乙作为杀人工具的行为,即使当年没有“间接正犯”这个词,但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一个不少。
《云梦秦简》的案例是这样的: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毄(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
甲偷牛,偷牛时身高六尺,因未成年不到量刑的标准。但是这个法官比较鸡贼,第二年又量了甲的身高,发现他身高已经六尺七寸。不管你发育得有多猥琐,总之你不想长大也得长大。于是法官免除甲的肉刑,改为“去须鬓而留头发”的羞辱刑,判处甲去服兵役四年。
想想也是,在视牛如命的古代中国,偷牛应该是重罪。毕竟偷一文钱的桑叶也要砍掉脚趾再劳改,偷牛岂不是个死?当然了,如今的《刑法》,对于未成年人,是按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量刑依据的,而非案例中的审判时。
六尺是多高呢?秦尺为了统一度量衡,采用的是中原标准尺,约合23.1厘米,六尺也就是一米四左右,今天看来以此为标准也算合情合理。
汉律则对刑事责任年龄有明确规定:“年未满8岁……非手杀人,皆不坐”。也就是说,8岁以下的人,除非亲手杀人,否则都不处罚。汉代初期的法律比较宽松简陋,因此常常由皇帝给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相当于如今的“立法解释”。
惠帝说:十岁以下的人犯罪,按律应当施以肉刑的,都免除肉刑改为“去须鬓而留头发”等羞辱刑。
景帝说:八岁以下的人犯罪应当审讯拘捕的,可以不带刑具。
成帝说:年龄不满七岁,打架斗殴杀人以及犯下斩首死罪的人,向上请示廷尉后,可以免死。
平帝说:不满七岁的人,除非家里犯了大逆不道之罪,皇帝下诏按名逮捕的,都不得拘捕。应当验问的,就地验问。
南北朝时期
在南北朝这样的战乱年代,礼崩乐坏,法制也荡然无存,为了维持稳定,也有故意惩罚未成年人来杀鸡儆猴的。他还是个孩子,请一定不要放过他。
号称“孔子的第28世孙”的会稽山阴人孔琇之当时正在吴县作县令,县内有一个十岁的小孩,偷偷地割断了邻居的一把稻子,做了窃·格瓦拉。他把小孩直接送进小黑屋,有人来求情,他反驳说“十岁就能偷,长大还得了”?杀一儆百之后,治安情况果然好转。
而吴兴郡太守王敬则为了降低治下抢劫案件的频率,因为一个熊孩子捡到路上的东西就把人当街砍了示众,也算是心狠手辣的典型了。
唐宋时期
到了唐代,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唐六典·刑部》延续了前代的习惯,对未成年人等进行宽大处理。
①十五岁
对于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罪等在流放罪以下的,拿钱赎罪。(正所谓“家中有矿,心中不慌”)如果是因为劳改期间表现不好加刑的、谋反的、遇到大赦天下仍然需要流放的,不适用此款;到了劳改所,免除佣工劳作。
②十岁
对于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了谋反、谋逆、杀人等应该处死的,向上打请示。偷东西或者伤人的也可以拿钱赎罪,有官职或者爵位的,应当从除官削爵,免除处罚,其他都不处罚了。
③七岁
七岁以下,即使有死罪,不加刑罚。但是因为犯罪而被发配抄家的不适用此款。
④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这里的规定和现代的《刑法》一样,对于犯罪时年纪幼小,但事发时长大的情况,按年纪小的处理。
宋代用罚款代替行刑的情况愈发多见。一般来说,未成年人过失致人死亡的,一般是向受害人亲属赔钱,赔偿的数额是铜120斤。在中国古代,死刑一般需要皇帝本人亲自核准,为了彰显儒家的仁恕之道,死刑犯常常会遇到特赦,以下是宋仁宗时的两个九岁儿童杀人案指导性案例:
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九岁的庞张儿打死了庞惜喜。按律应当判处死刑,但因为被告“年仅九岁,童稚之争不杀之心”,就免于死刑,判赔120斤铜。
宋仁宗景佑年(1034年),同样九岁的王沣奇与楚李婆“争砍柴,用镰砍伤楚李婆,致其死亡,合处死”。当地政府奏请皇上批准免罪,同样是向死者家属赔了120斤铜。
元明清的法律在前代的基础上进行了增改,比较典型的是除去刑具,任凭家人护理和监外执行等规定。
历史的长河将继续向前。
现 代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实施,标志着民法也进入了法典时代。之所以用“也”,是因为《刑法》早早就进入了法典时代,比民法先进多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第一档:12-18周岁
不满18周岁的人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
第二档:14-16周岁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严重犯罪负有刑事责任,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档:12-14周岁
可不能忽略,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档:0-16周岁
因为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将视角扩展至国际,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也就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出了有关规定。以上就是我国历史和现代社会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的解读,下一期,大鹏侃法史将继续侃有关未成年人的其他政策内容。
图文:翩若惊鸿
校阅:谷雨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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