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长府通告〔2022〕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防控方针政策,进一步落实落细常态化防控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坚决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疫情防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严格落实管控隔离要求。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者,应当严格遵守住院治疗、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检测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三、严格落实核酸检测要求。全体市民应当按照防疫要求自觉参加核酸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核酸检测。
四、严格落实健康码查验要求。进出各类公共场所应当主动出示“吉祥码”、配合测温,经查验合格后方可通行。对无“吉祥码”的人员,应当手动登记身份信息。
五、严格落实佩戴口罩要求。人员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符合规定要求的口罩,外出返回住地,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消杀、消毒等工作。
六、严格落实“非必要不聚集”要求。疫情防控期间严禁组织和参加各类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
七、严格落实消毒工作要求。定期对机场、客运站、地铁、超市、集贸市场、车间、厂房、办公室、职工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八、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0日
转自: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
来源: 长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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