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然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同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企业在社会保险平台或税务平台上为劳动者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账户,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能否终止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在实践中,不同地方的审判意见不同,请尽快查看当地规定的总结。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施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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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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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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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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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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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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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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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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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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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各地的审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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