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有两个原则:一个是随行政类职能的划转,要求“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另一个是国家要求事业单位改革的时候,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不能简单推向社会。
先说第一个,“编随事走、人随编走”,是指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行政类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再有行政职能存在。原事业单位中承担这些职能的事业人员,按照规定应该随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继续承担这些职务,以免因职能变动,工作发生脱节。可是事实上,行政编制同样也在实行总量控制,而且要控编减编,行政机关又不允许长期存在事业编制,出现混岗混编现象,因此,虽然行政类职能划转,但承担这些职能的人员,并不能遵循“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原来的事业编制使用行政编制进行置换,只有个别人员能随职能调整到机关任职,其他人员只能分流到事业单位任职。
事业单位之间进行整合,完全可以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职能、人员、编制一同划转到新的事业单位进行安置。
另一个原则,是要求事业单位改革之后,将改制后的事业人员妥善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就职,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在实际改革过程中,这也是有区别对待的。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退役军人安置,都会随着职能划转,重新分配到其他事业单位任职。其他自收自支类人员、合同制管理人员、临时人员,则会随着事业单位改革,领取一定的经济补偿之后,推向社会,自主择业。其中,工作年限满足一定条件,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可以交由社保部门接管,按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
事业单位中的行政执法机构,虽然承担的是行政类职能,可是由于人员众多,不能一次性划转行政机关,这次改革的方式,一种是成立行政执法综合中心,以县区为中心,统一行使将行政执法职能。另一种是分行业成立农业、市场、文化、交通和自然资源五大执法中心,按行业分别行使执法职能。按照辽宁省的改革实践,新成立的县区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参公,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人员暂时保留身份的待遇。设区的市,市级行政执法职能整合到区级行政执法中心,撤销市级行政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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