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食药监生罚〔2019〕15号
当事人:新野县凯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樊联信 经理
住所;河南省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樊楼社区樊楼4组
我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新野县凯达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生产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能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批准的品种进行食品生产。查获标识为“凯达传统美食”的“酥米球(规格4kg/袋X30袋)、锅巴(规格5kg/袋X10袋)、蔬菜卷(规格5kg/袋X5袋)”。当事人未能出具有效的销售记录。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笔录 3、涉嫌物品生产照片 4、营业执照 5、生产许可证及明细 6、停业整顿通知书 7、本人情况说明 8、法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未能出具有效的销售记录。凯达食品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批准的品种进行食品生产,属超范围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超范围生产食品和未建立销售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
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年第91号)裁量阶次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考虑到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机构调查,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你单位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你单位购买的食品原料,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因此不予没收。
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超范围生产的“凯达传统美食系列” “蔬菜卷,锅巴,酥米球”予以没收,变价款 1275 元上缴国库,并处50000元的罚款。以上合计51275元(大写;五万一千二百七十五元整)。
2.对未建立健全销售记录的行为予以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号:0000 0060 2336 0864 6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野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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