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相和”的故事历来被传为美谈,由此典故引申出的“负荆请罪”的故事,更是深入人心了。不过司马迁在《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中说:“廉颇闻之,肉袒负荆,因宾客至蔺相如门谢罪。”廉颇为何背负“荆”(荆条),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呢?换言之“荆”在这里有什么特殊含义呢?考究这个“荆”字的文化内涵,对于我们加深对“负荆请罪”这一成语的深刻理解有着重要意义。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荆,楚木也。”还说“楚,丛木,一名荆也。”看起来“荆”和“楚”同实而异名,都是产自南方楚地的一种植物。“荆”的原种叫黄荆,有变种“牡荆”,是南方江汉流域常见的一种灌木,常常作为薪材使用。另一种变种叫“荆条(主要生长在北方)”。
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诗经》中多次出现它的身影,如“言刈其楚”、“不流束楚”、“绸缪束楚”。 而“翘楚”一词就来源于《诗·周南·汉广》“翘翘错薪,言刈其楚。”郑玄笺:“楚,杂薪之中尤翘翘者。”原指高出一般灌木的荆树,后来形容为杰出的人才。“黄荆”作为药用,具有祛风解表、消肿止痛的功效。成语有“披荆斩棘”,形容出了先民开荒拓地的艰难生存状况。
《通志·氏族略》云:“楚国旧号荆,此未号楚之前受氏也。”也就是是“楚”以前曾使用“荆”的称号。原来,这是为避秦始皇父亲庄襄王嬴楚之讳改称而得名。
俗话说“黄荆棍下出好人”,这话是有来历的。 《礼记·学记》说:“夏、楚二物,收其威也。”郑玄注:“夏,槄也;楚,荆也。二者所以扑挞犯礼者。”这“夏楚”说白了就是教师用以教育惩戒学生的教鞭。“儿怠,则少加夏楚。旋复持儿泣曰:“儿及此不学,我何以见汝父?”(清代蒋士铨《鸣机夜课图》),传神的刻画出了寡母盼儿成才的殷殷苦心。
“荆”除了作为教具外,在古代更常作为刑具使用。《正字通》:“荆,木之最轻者,古刑用之,故字从刑,寓戒也。”荆条取材容易,柔软不易折断,故拿来作为刑具使用。现今词语有“捶楚”“痛楚”“凄楚”正来源于此。《尚书·舜典》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所谓的“鞭扑”就是荆条竹片一类的刑具。“鞭扑”是古代“五刑”中的一种。《国语·鲁语上》中臧文仲对鲁僖公说:“刑五而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相传这五刑是皋陶奉舜帝之命“作士以理民”,担任司法官执掌刑法时,由他最早制定的。因此皋陶被后世奉为中国司法的鼻祖,又因其决狱公正,被人们奉为狱神。
李时珍《本草纲目·木三·牡荆》:“古者刑杖以荆,故字从刑。”这就是“荆”字“从艹,刑声”的缘故。其中的“刑”不单指读音,同时也具有表意功能。在汉代用荆条做的刑具叫“棰”, 用于拷打犯人。《汉书·路温舒传》:“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可得?”其实,古代“鞭笞”“敲扑”“杖刑”等多种刑法,从某种程度而言,或多或少都与“荆”具有某种联系。其中“杖刑”与荆条联系的更紧密些。杖刑,也被称荆杖刑,就是因杖用荆木抽击人的背、臀或腿部得名。
南北朝梁武帝(502年~549年)时颁布“棰杖令”,把杖刑列入刑书,作为一项正式的刑罚手段。杖自隋起定为五刑之一,除用大荆条外,还可用大竹板或棍棒,杖刑自五十至于一百下。不过“杖刑”中用的“荆”可不是什么小荆条。沈括《梦溪补笔谈·药议》:“栾有二种……丛生,可为杖棰者,谓之‘牡栾’,又名‘黄荆’,即《本草》‘牡荆’是也。”
《隋书·刑法志》:“杖皆用生荆,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之差。”“荆杖”是粗棍子,绝不是什么小树枝,足以能把人打残打死的。明代皇帝酷爱“廷杖”,在朝堂上当众剥去大臣的衣裤施以杖刑,打死的大臣不在少数。蒲松龄在其短篇文言小说《促织》中也说:“宰严限追比,旬余,杖至百。两股间脓血流离,并虫不能行捉矣。”
看来,廉颇背负“荆条”,一方面是向蔺相如表明自己触犯了对方,让对方用荆条抽打自己作为惩戒。另一方面他“肉袒”赤裸上身,也是表明自己知罪宁愿受罚的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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