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时期的酷刑作为中国古代酷刑的源头,其刑罚手段之毒辣,尽显了统治者的凶狠和残暴。暴戾的酷刑不仅会给受刑者带来不可磨灭的痛苦,而且也会对国家产生很大影响。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酷刑在当今社会已经不复存在。中国古代刑法里有酷刑制度,从奴隶社会一直延续到清代。内乡县衙与北京故宫、河北保定总督府、山西霍州署合称“中国古代四大官衙”,成为现在衙门文化的研究中心。这里不但保存有三堂公审的完整程序,许多刑罚措施也都有记录,特别是对女犯人的惩罚,非常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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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还有单独的女牢,凡妇女犯罪之人犯皆囚禁于内。有的牢房特别狭小阴暗,人在里面只能一直跪着,无法直立。是专门用来对付不太温顺的女犯人的。根据记载,唐宋元明清以来,针对女犯人有特别严厉的刑罚,史称“五刑”,分别如下:刑春。古代对妇女犯罪使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殊、荆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硒谷、春来之劳役。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刑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元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刑适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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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起到凌辱之效。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就是使用木棒猛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从这些刑罚里面,我们可以看见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如何低下。清代刑讯室里不知有多少女子在这里曾被逼供。通过以上的总结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古代对女人的刑罚较侧重于肉刑,对于耻辱刑也有所涉及。此外,刑罚的种类对人的身体有多种伤害,较为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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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刑罚体系与现今我国的刑罚体系相比,除了不利于对犯罪人人身的保护,更加是对与犯罪人人权的践踏。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现代社会的文明是我们需要从方方面面侧重人类的平等和权利的保障。法律从国家意志的维护和肯定,更加地倾向于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面对一个怀孕的女犯,人是怎么处理的呢?古人不会将死刑改判其他刑罚,死罪就是死罪,不会因为你怀孕了,死罪就可以免掉,但死刑的执行可以延后,按照规定,女死刑是在产后满一百日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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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怀孕女犯与一般犯人不同,她将被散禁,完全免带枷、杻等各种刑具。第三,对怀孕女犯不得进行拷讯,如果她不是被判死刑,而是笞杖刑,那么也不得执行笞杖刑,因为拷讯、笞杖都是殴打,很容易对女犯和胎儿造成不当伤害。应该拷讯或笞杖的,必须待产后满一百日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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