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为了保护女性职工在生产时无法工作而给予的财产性补贴,那么这项津贴是否与工资互斥呢?如果公司既给员工支付了工资,又发放了生育津贴,公司后悔了,能否向员工索要发放的生育津贴呢?来看以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小华入职广西的某家服装公司,在工作期间,公司为小华投保了职工生育险。
工作2年后,小华于2020年10月2日住院生产。在其休产假期间,公司按照她产前的工资标准支付了产假工资。
2020年12月3日,社保部门审核后向该公司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10404.69元,其中生育医疗费为3000元,生育津贴为7404.69元。
2021年1月11日,公司将10404.69元当作生育保险费打到小华的银行账户上。
为了在家哺育小孩,小华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取得公司同意。
但是,离职后,公司认为因员工失误向小华多发了生育津贴,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华返还给公司7404.69元及其利息。
二、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公司转给小华7404.69元系公司失误所致,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7404.69元及其孳息。
二审判决:小华领取的生育津贴不构成不当得利,无需返还。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三、案情分析
首先,小华领取该笔生育津贴不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民事法律事实。
小华入职服装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小华缴了生育保险,故小华依法可以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且当地社保部门经过核实后将该笔款项发给了公司,公司打给了小华,小华享有该笔生育津贴于法有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其次,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并非二者取其一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生育津贴是女性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物质帮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对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
以上的规定只是对女性职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最低限度的保障性规定。
而工资属于劳动者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上述规定也并没有涉及工资支付问题。
因此,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公司可以向职工支付产假工资,也可以不支付产假工资。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属于高于女性职工享受的最低限度的财产性补助。
最后,公司既支付工资又发放生育津贴符合公序良俗,有利于发挥扶助妇幼的社会职能,也有利于生育女性职工身体的恢复和新生儿健康成长。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善良之举,应当受到褒扬,故法院予以充分肯定与尊重。
综上,小华领取7404.69元生育津贴不属于不当得利,无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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