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既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属于民事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
案例分享: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102行审7号
申请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劲松、胡婕,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维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70幢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波。
申请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杭公积金责〔2020〕010018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杭州维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录用石某某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欠缴石某某住房公积金5100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遂责令被申请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申请人业务经办网点为石某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5100元。该决定书于2020年5月20日送达。现被申请人既未为石某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未进行相应补缴,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邮寄送达催告后,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公积金责〔2020〕010018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第二项:被申请人杭州维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石某某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51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杭公积金责〔2020〕010018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杭公积金责〔2020〕010018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第二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丹
审判员 朱燕青
审判员 宓旭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童燕丽
法条链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以案说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情况,请先积极与单位协商交涉,督促其尽快缴存。协商不成的,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工资性收入证明原件向对应的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进行投诉。公积金中心会按照执法流程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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