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企业用工数量管理比较严格。很多企业除了招正式工以外,还招很多临时工。1992年,我国开始建立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企业职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而对于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正式工和临时工,在退休时,都需要核算视同缴费年限。正式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核算起来比较容易,临时工相对来说要复杂一点。今天,通过案例,为大家重点讲解一下:参保前有一段临时工的工龄,应如何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一、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1995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实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也就是说,在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中,在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部分,可以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而这部分工龄对应的年限,即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视同缴费年限≈参保前的工龄。
二、国家关于计算职工连续工龄的要求
2002年国家下发了《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重点对临时工转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龄计算,做出明确要求。需要注意的有以下3点:
1. 临时工转正式工,要履行招工手续。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工手续。
2.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才可以合并计算工龄。对于临时工来说,最后一次在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才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在此之前的临时工的工作时间,都不能合并计算。
3.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是核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分水岭。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以前,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以后,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三、如何计算临时工的视同缴费年限?
我国各省(市)建立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的时间略有差异,下面主要以沈阳市为例(1992年10月开始建立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仅做参考。
案例:1985年7月,王大爷以临时工的身份,在A企业工作。1988年7月,王大爷从A企业离职,到B企业工作,还是临时工。1992年10月沈阳开始建立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由于家庭负担较重,王大爷并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用。1993年7月,王大爷因工作突出,表现优异,被B企业吸纳为正式员工,自此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2021年7月,王大爷退休。那么,王大爷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多少,实际缴费年限是多少?
1. 王大爷有2次临时工的工作经历:
第一次在A企业工作,临时工的工龄为:1988-1985=3年。
第二次在B企业工作,临时工的工龄为:1993-1988=5年。
2. 当地1992年10月开始建立社保缴费制度,王大爷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日期为1992年10月。又因为王大爷有2次临时工的工作经历,按照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文件要求,转正前的最后一次临时工的工龄,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因此:王大爷的视同缴费年限为:(1992-1988)+(10-7)/12=4.25年。
3.王大爷在1992年10月至1993年7月期间,并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既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能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因此,王大爷的实际缴费年限为:2021-1993=28年。
四、如何进行工龄认定?
对于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时,需要进行工龄认定。
1. 企业职工:可由企业退休经办人员,携带职工档案及相关工作经历的历史资料,到人社局的企业窗口,办理工龄认定。
2. 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档案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区人社局的个人窗口,办理工龄认定。
3. 人社局工龄认定的主要依据:《招工表》、《人员安置介绍信》、《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劳动合同制工人手册》、《职工工资审批表》、《调令》、《履历表》等材料。
写在最后:
很多有临时工的工作经历的群体,在办理退休时,经常会忽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环节,稀里糊涂地就办理了退休,导致个人白白损失了一部分养老金。实际上,临时工的工龄,也是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办理退休前,一定要提前核实个人档案信息,该做工龄认定的一定要提前做,以免造成个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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