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本人写了一篇名为《村支部会书记都管什么?权力有多大?我来告诉你》的短文,引起了评论区的各种评论,可以说褒贬不一。无论是赞我的,还是怼我的,在这里不做任何评论。但是,针对部分部分没看懂的读者朋友,我特意写了这篇文章。
在上篇文章的评论区,有的朋友直接说了。法律并没有规定,村党支部书记违规违纪,可以向党委或者监察委举报呀,你说的没有法律支持呀!
其实,不仅仅是村党支部书记违规违纪,有地方管,就是普通党员和任何一级党的干部,但凡违规,违纪都是有地方管的。 因为制度明确,有法可依。
咱们先看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以上《条例》中提到的纪律检查机关,就是咱们常说的纪委,纪检组,纪检监察室等。由此也可以看出,无论是普通党员,还是党员干部,一旦涉及违法违纪的,举报人(控告人)是可以直接向纪委等部门进行举报的。
同时,纪委咱们都知道,乡镇设有纪委,县区级及以上各级都设有纪委,这样大家应该知道怎么举报了。当然,人家纪委一旦调查清楚,涉及违纪问题的,会依法依规处理。涉及违法犯罪问题的,要移交给监察委,检察机关的。
文章到这里,有人又会问,纪委咱们也进不去呀,怎么举报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就非常清晰了,现在举报途径非常多,可以本人面对面举报,也可以写信举报,也可以网上举报,而且根据相关网站信息显示,凡是有举报的就一定有回复。如果当事人对答复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逐级举报,逐级维权。
下面我们看看相关法规的依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规定,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实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党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委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规定,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规定,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的说明。(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规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出的决定。
通过以上《条例》内容,我们就会清晰地看到,无论举报普通党员,还党员干部,都是可以向纪检部门进行举报的,还可以依法逐级提出。
最后,我还是那句话,书写此文的目的,就是让大家了解法律,知道自己的权利。但是,不鼓励瞎举报,乱举报,切记我国《刑法》中还有诬告陷害罪哟!
小结:任何公民都具有监督权,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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