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前聊一会儿,梦中有世界。大家好。
人们常用“爱之深,责之切”形容师长对孩子的教育。但爱护与责罚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是否存在以爱为名、责罚不当的可能?受党报评论君的邀请,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不久前,陕西商洛某中学的一名班主任,因为学生成绩不理想,多次恶语相加,家长曾就此事跟学校沟通,但辱骂行为并未终止。无奈之下,学生录音取证,在20天里录了总时长超过20小时的上百条语音。“死人”“不要脸”等恶劣言辞不时出现,甚至诱导全班同学对其进行人格侮辱。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校方与教师向当事学生道歉,有关教育部门给予涉事教师记过处分并撤销教师资格。
值得反思的是,面对问询,涉事老师自称是个有素质的人,只是在言辞上有不妥;该校行政人员表示涉事老师教育方式不当,但“出发点是好的”。但出发点好是否可以不计方法、不择手段?爱学生是否可以作为辱骂学生的免责说明?有人说:教师辱骂学生也是一种校园欺凌。的确,中学阶段,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渐建立的重要时期。出口成“脏”,肆意辱骂,既不能言传身教、给学生树立言行的示范,更无法起到让学生“知耻而后勇”的激励效果,反而会严重打击其自尊心和自信心。帮助学生转班转校、处罚涉事教师,属于事后的补救;但持续近半年的“言语暴力”对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恐怕难以迅速补偿。
“爱之深,责之切”,不仅意味着责罚,更意味着责任。既然爱学生,就要把教书育人作为自己的使命。的确,不少人羡慕孔子与弟子“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的教学模式,那种和风细雨的交流、不着痕迹的传习,似乎是最理想的课堂。但教育是与各不相同的灵魂对话,因材施教是教师的应尽之责。有的孩子善于自学,事事优秀;有的难免犯错,但响鼓不用重锤;有的则属于“熊孩子”,需要时时严要求、处处敲警钟。无论如何,教师以辱骂代替说理、以苛责代替引导,都是推卸教育责任的表现,反过来更损害了“爱学生”的成色。
一段时间以来,“把教育惩戒权还给老师”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息。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不少家长表示,把孩子交给认真负责、甚至严厉一些的老师,会更加放心。正如孟子所说: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老师不敢管、不愿管,无异于放任自流,起不到让孩子明对错、知底线的效果。但反过来,如果像事件中的老师那样,随意责罚、任意辱骂,则又陷入另一个极端。所以,与其争论教师是否有惩戒的权利,不如讨论惩戒的尺度何在、如何避免不受约束的“戒尺”?
事件中,学生通过录音取证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值得肯定,但生活中,“敢怒不敢言”的孩子不在少数。避免教师滥用惩戒权,关键要有更明晰的规定和更完善的监督机制。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要求明确教师惩戒权;教育部表示将从教育惩戒的基本原则、具体实施细则等角度落实《意见》相关要求。惩戒的目的是教育,责罚的初衷是关爱。老师获得更明确的“操作指南”,“教鞭”挥舞的边界更明晰,孩子的成长天地才会更广阔。
这正是:为人师表责任重,管教必先正言语。呵护祖国好花朵,辱骂体罚不可取。
大家晚安。
(文|胥纯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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