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文书写作中,常常须引用两部并列的法律,那两部法律之间,即两个书名号之间是否要用“、”隔开呢?
看到住建部发布的EPC合同示范文本中是用“、”隔开,与我本人的写作习惯不符。
本着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为查明规范用法,写好法律文书,特买来一本《标点符号用法手册》。后在国标《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中查到确实是不用“、”隔开的。
因此,上述EPC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存在部分误用,正确写法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即应去除法律名称之间的“、”。
免责声明: 文章源于会员发布,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本文链接:https://www.sws100.com/baike/1264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