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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有两个地区出台了支持光伏安装的政策。
1、嘉善县:工商业光伏、户用光伏、农业设施屋顶光伏、光伏配建储能都有补贴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新一轮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公示
公示时间:2022年4月22日-2022年5月21日(30个工作日)
意见反馈:如有意见建议,请来电、来信、来人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联系电话:84122567
传真电话:84126714
来信请寄: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126号
邮编:314100
附件: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新一轮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意见.pdf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新一轮支持分布式光 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分享可再生能源政策红利,有序推动我县分布式 光伏规模化建设和并网消纳,加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目标,现就我县新一轮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境内建设并网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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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工商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 0.1 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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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 及公建设施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每 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 0.15 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贴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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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农业设施、畜(禽)养殖等农业屋顶实施的光伏 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 0.2 元/ 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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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城乡居民户用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装 机容量补助,按装机容量给予 1 元/瓦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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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系统并接受电网统 筹调度的(经审批备案且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 600 小时), 额外实行储能容量补贴,补贴期自2021年起暂定 3 年,补 偿标准按 200 元、180 元、170 元/千瓦·年逐年退坡,已享受 上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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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格执行企业用能预算化管理制度,对充分利用屋 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优先保障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用 能指标及电力增容需求,并在绿色信贷资金申报、绿色工厂 评选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支持。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按 照省市可再生能源的抵扣政策执行,并在差别化电价、阶梯 电价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三、有关要求
1.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主体必须在我县投资注册、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在我县成立运维 平台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平台负责运维。
2.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构)筑物应具有合法合 规性并符合我县相关规划要求,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开展建 设;户用分布式光伏依托的住宅应具有房产证、村委会或居 委会出具的房屋证明。建设主体须按标准开展建(构)筑物 的结构功能性评估,达到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
3.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审批,未经备案不得开工建 设。工商业等非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须由建设主体在投 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申请赋码备案;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 目,须经村委会(社区)初审,并报属地镇(街道)规划部 门审核备案。
4.严格按照浙江省整县分布式光伏开发导则等工作指 南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并网、运维,严控光伏建设项目 的质量要求和运行效率。
四、其他
1.统筹用能权交易、上级补助等资金用于光伏发电等 新能源发展项目补助,缺口部分由县财政贴补。
2.光伏发电项目补助需经投资主体申报,县发改局会 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仙居县:一次性补贴0.5元/瓦,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为40万元
浙江仙居县经信局印发《关于工业企业差别电价资金使用的通知》,通知提出:工业企业光伏发电应用。在参与企业综合效益评级为A、 B级的企业屋顶上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工业企业,经县经信局登记备案并网发电后一次性享受补助标准为0.5元/瓦,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为40万元。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下达的差别电价资金文件精神,上级返还下达的差 别电价资金将统筹用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工作。经研究, 现对差别电价资金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
1.工业企业光伏发电应用。在参与企业综合效益评级为A、 B级的企业屋顶上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工业企业,经县经信局 登记备案并网发电后一次性享受补助标准为0.5元/瓦,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为40万元。
2.更换使用高效电机。对在参与企业综合效益评级的工业 企业更换使用高效电机进行节能补助,其中节能一级按实际投 资额的20%补助,节能二级按实际投资额的18%补助。
3.支持清洁生产投资。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且本轮 清洁生产节能100吨标准煤及以上、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高费 项目进行补助,按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企业低压侧用电数据采集建设。对规模上工业企业安装低压侧用电数据采集设备的按投资额全额补助。
二、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县经信局登记备案表、县发改局 备案文件及县供电公司并网接电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2.更换使用高效电机项目,需提供淘汰落后电机的型号和 现场使用照片、更换使用高效电机后的型号和节能等级证明、 购置高效电机的发票证明。
3.清洁生产高费项目。需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清 洁生产审核验收文件、高费项目发票证明或审计报告。
4.企业低压侧用电数据采集建设项目。需提供县供电公司 出具的低压侧用电数据采集设备已安装并使用的证明及购置采集设备的发票证明。
以上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上报。
三、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向县经信局提出申请,每年申报一 次,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2.申报材料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 范性负责,并一次报送齐全。
四、审核和拨付
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明确职责分工。县经信局负责项目材 料的受理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和已享受财政补贴的申报材料 给予剔除。当年实际申报的补助资金总量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 额时,没有补到的项目顺延到次年补助。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项 目补助情况在县经信局网站上向全社会予以公示。县财政局负 责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根据《仙居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 法》的规定拨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对企业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 已拨付资金;同时取消其三年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的申请资格。
六、附则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原仙经信(2018)62号文件 废止。
来源:光伏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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